一般来说,香港的"法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自然人",只要符合《安排》中有关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相关规定,均可享有内地所给予的优惠待遇。除《安排》另有规定,"自然人"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法人"是指根据香港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如希望以自然人身份取得《安排》中的待遇,则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有关人士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如属中国公民,有关人士还应提供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该等身份证明的副本,应经由内地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
香港服务提供者如为法人,须先向本署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然后才可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以《安排》的优惠待遇在内地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须向本署递交申请表、一份由内地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的法定声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有关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程序已载于《致服务提供者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