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香 港 與 澳 洲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概 況
澳 洲 是 香 港 重 要 的 貿 易 伙 伴 。 它 是 香 港 在 2022 年 第 八 大 服 務 貿 易 伙 伴 , 雙 方 的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達 346 億 港 元 ; 以 及 2023 年 第 21 大 貨 物 貿 易 伙 伴 , 貨 物 貿 易 總 額 為 417 億 港 元 。
截 至 2022 年 年 底 , 澳 洲 為 香 港 的 第 九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資 目 的 地 , 有 關 投 資 存 量 為 1,379 億 港 元 ; 澳 洲 亦 為 香 港 第 18 大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來 源 地 , 有 關 投 資 存 量 為 337 億 港 元 。
背 景
香 港 與 澳 洲 於 2017 年 5 月 展 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自 貿 協 定 》 ) 及 《 投 資 協 定 》 談 判 , 並 於 2018 年 11 月 完 成 。 雙 方 在 2019 年 3 月 26 日 簽 訂 此 兩 份 協 定 。
《 自 貿 協 定 》 和 《 投 資 協 定 》 的 涵 蓋 範 圍 全 面 , 包 含 高 質 素 的 承 諾 。 協 定 涵 蓋 了 貨 物 貿 易 、 服 務 貿 易 、 投 資 、 政 府 採 購 、 知 識 產 權 、 競 爭 、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及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 它 們 將 為 香 港 商 家 及 投 資 者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和 更 優 惠 的 條 件 進 入 澳 洲 市 場 , 並 同 時 創 造 更 多 商 機 , 加 強 兩 地 在 貿 易 和 投 資 上 的 往 來 。
《 自 貿 協 定 》 和 《 投 資 協 定 》 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 生 效 。
《 自 貿 協 定 》 全 文
《 投 資 協 定 》 全 文 ( 只 有 英 文 )
附 加 文 件
實 施 概 況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新 聞 公 報 及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便 覽
對 香 港 的 主 要 好 處
常 見 問 題
《 自 貿 協 定 》 下 出 口 貨 物 往 澳 洲 便 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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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 果
《 自 貿 協 定 》 ( 包 含 20 個 章 節 ) 及 《 投 資 協 定 》 的 重 點 概 述 如 下 。
-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2 章 ( 貨 物 貿 易 ) , 香 港 與 澳 洲 承 諾 在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撤 銷 對 原 產 自 另 一 方 的 貨 物 所 有 關 稅 。
- 在 貿 易 救 濟 方 面 , 香 港 和 澳 洲 重 申 相 關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世 貿 組 織 ) 協 定 下 有 關 反 傾 銷 及 保 障 措 施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就 反 補 貼 措 施 , 雙 方 同 意 加 強 有 關 的 通 報 及 磋 商 要 求 。
- 為 享 免 關 稅 待 遇 進 入 澳 洲 市 場 , 香 港 出 口 商 須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產 地 來 源 程 序 ) 內 有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
- 如 要 向 澳 洲 申 請 免 關 稅 安 排 , 香 港 製 造 商 、 香 港 出 口 商 、 澳 洲 入 口 商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可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產 地 來 源 程 序 ) 第 3.16 條 及 該 章 的 附 件 3-A ( 資 料 要 求 ) , 填 寫 原 產 地 聲 明 。
- 澳 洲 的 進 口 貨 物 無 須 附 有 原 產 地 聲 明 或 產 地 來 源 證 , 已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
- 《 自 貿 協 定 》 第 4 章 (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 涵 蓋 雙 方 在 海 關 事 宜 的 承 諾 , 以 期 雙 方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清 關 程 序 和 措 施 , 達 致 可 預 見 、 能 貫 徹 執 行 、 具 透 明 度 及 便 利 貿 易 的 效 果 。
- 《 自 貿 協 定 》 第 5 章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 及 第 6 章 (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 涵 蓋 雙 方 在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及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方 面 的 合 作 。
- 第 5 章 亦 包 含 附 件 5-A ( 葡 萄 酒 ) 及 附 件 5-B ( 食 品 ) , 以 促 進 葡 萄 酒 和 食 品 貿 易 。
1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反 傾 銷 、 反 補 貼 及 保 障 措 施 。 進 口 經 濟 體 如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 其 中 一 種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進 口 貨 品 的 關 稅 及 其 他 收 費 上 , 再 增 加 稅 項 ; 或 實 施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
2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貨 物 貿 易 的 技 術 法 規 、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
3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指 適 用 於 下 列 範 疇 的 措 施 : ( i )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 污 染 物 、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 ii ) 保 障 人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蟲 危 害 ; ( iii )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 蟲 、 疾 病 、 帶 有 疾 病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或 ( iv )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 定 居 或 傳 播 而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
查 看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2 章 : | 貨 物 貿 易 |
第 3 章 :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產 地 來 源 程 序 |
第 4 章 : |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
第 5 章 :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
第 6 章 : |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
- 香 港 和 澳 洲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於 廣 泛 的 服 務 行 業 享 有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
- 在 香 港 和 澳 洲 作 出 承 諾 的 各 個 服 務 行 業 , 雙 方 的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對 方 的 市 場 享 有 下 列 優 惠 ︰
- 獲 准 進 入 對 方 的 市 場 , 包 括 在 當 地 成 立 企 業 以 提 供 服 務 ;
- 在 類 似 的 情 況 下 , 所 獲 的 待 遇 不 遜 於 當 地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
- 自 動 享 有 對 方 在 其 日 後 的 自 貿 協 定 下 給 予 其 他 經 濟 體 的 任 何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 以 及
- 香 港 的 商 務 訪 客 、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及 獨 立 行 政 人 員 ( 包 括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及 獨 立 行 政 人 員 的 受 養 人 ) , 將 獲 准 臨 時 入 境 澳 洲 。 同 樣 , 澳 洲 的 商 務 訪 客 、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 包 括 其 受 養 人 ) 及 安 裝 或 服 務 人 員 也 將 獲 准 臨 時 入 境 香 港 ,
- 澳 洲 的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具 傳 統 優 勢 或 發 展 潛 力 的 行 業 , 如 專 業 服 務 ( 包 括 仲 裁 、 調 停 和 調 解 服 務 ) 、 商 業 服 務 、 運 輸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及 電 訊 服 務 。 香 港 也 在 廣 泛 服 務 行 業 對 澳 洲 作 出 承 諾 。
- 除 了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 雙 方 也 就 促 進 服 務 貿 易 的 其 他 責 任 達 成 共 識 , 包 括 承 諾 不 對 電 子 傳 送 徵 收 關 稅 , 並 為 電 子 商 貿 提 供 其 他 便 利 措 施 ; 改 善 本 地 法 規 的 透 明 度 及 簡 化 審 批 申 請 的 程 序 ;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及 電 訊 業 的 專 屬 守 則 ; 以 及 在 教 育 服 務 、 專 業 服 務 及 法 律 服 務 方 面 , 實 行 未 來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或 磋 商 。
查 看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7 章 : | 跨 境 服 務 貿 易
附 件 7-A : 專 業 服 務
附 件 7-B : 教 育 合 作
註 : 附 件 I 和 附 件 II 同 時 適 用 於 第 12 章 ( 投 資 和 相 關 條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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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 | 金 融 服 務
附 件 8-A : 金 融 服 務 列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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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 | 電 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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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 | 自 然 人 流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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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 | 電 子 商 貿 |
-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 澳 洲 承 諾 提 高 香 港 投 資 者 在 當 地 投 資 需 要 接 受 審 查 的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 讓 香 港 獲 得 等 同 澳 洲 大 部 分 自 貿 協 定 伙 伴 所 得 的 待 遇 。 此 舉 有 助 營 造 一 個 公 平 環 境 , 讓 香 港 投 資 者 與 其 他 到 澳 洲 投 資 的 外 來 投 資 者 參 與 在 當 地 投 資 。 《 自 貿 協 定 》 亦 包 含 投 資 待 遇 方 面 的 具 體 承 諾 , 同 時 惠 及 香 港 與 澳 洲 的 投 資 者 。 1
- 《 自 貿 協 定 》 以 外 , 香 港 與 澳 洲 亦 簽 訂 了 一 份 《 投 資 協 定 》 。 它 將 取 代 於 1993 年 簽 署 的 現 有 協 定 。 新 協 定 包 含 為 投 資 提 供 非 歧 視 性 待 遇 及 全 面 保 護 的 現 代 化 條 文 , 包 括 :
- 對 投 資 的 公 正 和 公 平 待 遇 ;
- 對 投 資 的 實 體 保 護 和 保 障 ;
- 在 投 資 被 徵 收 時 作 出 補 償 ;
- 在 武 裝 衝 突 或 內 亂 引 致 投 資 損 失 時 作 出 補 償 ;
- 投 資 和 收 益 的 自 由 轉 移 ;
- 投 資 者 與 締 約 方 之 間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 以 及
- 締 約 雙 方 之 間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
查 看 《 自 貿 協 定 》 中 有 關 投 資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2 章 : | 投 資 和 相 關 條 款
註 : 附 件 I 和 附 件 II 同 時 適 用 於 第 7 章 ( 跨 境 服 務 貿 易 ) 。 |
查 看 《 投 資 協 定 》 ( 只 有 英 文 )
1 澳 洲 的 外 來 投 資 制 度 改 革 的 法 例 已 於 202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詳 細 資 料 可 瀏 覽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網 站 (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 。 在 自 貿 協 定 下 , 適 用 於 2024 年 以 澳 元 計 算 的 外 來 投 資 審 查 金 額 已 載 列 於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 Monetary Thresholds 網 站(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 。
- 《 自 貿 協 定 》 第 13 章 ( 政 府 採 購 ) 訂 明 香 港 和 澳 洲 在 政 府 採 購 方 面 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及 有 關 規 則 , 以 便 利 供 應 商 進 入 另 一 方 的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
查 看 有 關 政 府 採 購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3 章 : | 政 府 採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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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 了 重 申 在 世 貿 組 織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 下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外 , 雙 方 亦 同 意 促 進 和 加 強 在 知 識 產 權 領 域 的 合 作 , 以 提 升 貿 易 和 投 資 的 利 益 。
查 看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章 節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4 章 : | 知 識 產 權 |
- 雙 方 同 意 促 進 競 爭 , 並 鼓 勵 雙 方 負 責 競 爭 事 宜 的 部 門 合 作 和 交 換 資 訊 。
查 看 有 關 競 爭 的 章 節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5 章 : | 競 爭 政 策 |
-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具 透 明 度 的 機 制 , 供 磋 商 和 解 決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端 。
- 若 磋 商 無 法 解 決 爭 端 , 雙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委 員 團 。
查 看 有 關 磋 商 和 爭 端 解 決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8 章 : | 磋 商 和 爭 端 解 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