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食 米

完 成 付 運

對 承 運 人 的 要 求

出 口

在 出 口 商 未 出 示 有 效 的 出 口 證 表 格 6 之 前 ,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擁 有 人 不 應 接 載 任 何 食 米 出 口 。

輸 出 食 米 的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擁 有 人 須 在 出 口 貨 物 出 口 後 14 天 內 , 將 出 口 證 連 同 有 關 艙 單 一 併 交 付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如 需 要 有 關 艙 單 查 核 要 求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請 按 此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