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 單 規 定
法 例 規 定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進 出 口 條 例 》 第 7 至 11 條 及 第 296A 章 《 儲 備 商 品 (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 規 例 》 第 5 至 8 條 的 規 定 , 船 運 、 航 空 或 運 輸 公 司 :
- 必 須 保 留 管 有 輸 入 的 禁 運 物 品 或 儲 備 商 品 , 不 得 交 付 予 進 口 商 , 直 至 有 人 向 其 出 示 有 效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
- 不 得 接 載 任 何 禁 運 物 品 或 儲 備 商 品 出 口 , 直 至 有 人 向 其 出 示 有 效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 及
- 必 須 於 輸 入 / 輸 出 禁 運 物 品 或 儲 備 商 品 後 的 14 天 內 , 將 進 / 出 口 許 可 證 , 連 同 輸 入 / 輸 出 該 物 品 / 商 品 的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艙 單 , 一 併 交 付 予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艙 單 應 列 明 的 資 料
進 / 出 口 艙 單 應 列 明 的 資 料 , 請 參 閱 香 港 法 例 第 60C 章 《 進 出 口 艙 單 公 告 》 第 2 及 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