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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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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TRA CR 1308
FRCP 500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2/2014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5/2014 號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引 言

本 通 告 概 述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 香 港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 以 便 利 香 港 產 品 輸 往 外 地 市 場 為 目 的 。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亦 讓 部 分 香 港 產 品 可 於 香 港 與 其 貿 易 伙 伴 所 簽 訂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 優 惠 關 稅 。 本 通 告 現 取 代 下 列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及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7/98 號 ( 1998 年 7 月 9 日 )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5/2004 號 ( 2004 年 12 月 3 日 )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2004 號 ( 2004 年 12 月 13 日 )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2008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一 組 ( 美 國 ) /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1/2008 號 ( 2008 年 2 月 12 日 )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3/2012 號 ( 2012 年 3 月 21 日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2.工 業 貿 易 署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 除 本 署 外 , 香 港 還 有 五 間 機 構 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指 定 為 認 可 機 構 , 可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 這 些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為 :

  1. 香 港 總 商 會
  2.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3.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4.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5.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3.為 了 維 持 來 源 證 制 度 穩 健 完 善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致 力 確 保 上 文 第 2 段 提 及 的 所 有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時 , 均 採 用 相 同 做 法 和 程 序 , 當 中 以 遵 循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尤 其 重 要 。 本 署 亦 協 助 上 述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培 訓 行 政 及 視 察 人 員 , 確 保 上 述 機 構 簽 證 服 務 均 妥 善 公 正 。 由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所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均 受 香 港 法 律 保 障 ,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者 具 同 等 地 位 。 非 政 府 認 可 機 構 亦 可 能 以 其 名 義 簽 發 證 書 , 以 便 利 貿 易 , 但 是 商 號 須 注 意 , 此 等 證 書 並 不 具 備 香 港 法 律 所 承 認 的 法 律 地 位 。

4.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所 簽 發 的 來 源 證 , 是 受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下 訂 立 的 附 屬 法 例 :《 出 口 ( 產 地 來 源 證 ) 規 例 》 ( 第 60H 章 ) 和 《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 ( 第 324 章 ) 所 規 管 。 法 例 賦 予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管 理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權 力 , 亦 就 來 源 證 的 不 法 行 為 制 定 刑 罰 。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則 肩 負 執 法 的 責 任 。

5.香 港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是 按 照 國 際 認 可 的 慣 例 及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 的 條 款 而 訂 立 。 本 署 會 因 應 科 技 演 變 及 本 港 工 業 發 展 的 情 況 對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作 定 期 檢 討 。 個 別 貨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 均 會 遵 循 實 質 改 變 這 項 基 本 原 則 。 個 別 貨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 包 括 確 立 製 成 品 產 地 來 源 的 主 要 工 序 ) 及 其 定 期 修 訂 , 會 透 過 通 告 通 知 商 號 。

6.由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 , 製 造 商 毋 須 為 於 香 港 生 產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提 交 生 產 通 知 書 。 因 此 , 涉 及 輸 往 美 國 市 場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 亦 毋 須 再 以 生 產 通 知 書 作 為 支 持 文 件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2014 年 9 月 30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2014 號 (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4/as042014.html ) 。

7.由 於 香 港 穩 健 完 善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備 受 國 際 商 貿 社 會 認 同 , 因 此 產 地 來 源 證 可 作 為 一 個 便 捷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 有 助 香 港 貨 品 在 進 口 地 清 關 。

工 廠 登 記

8.生 產 商 及 分 判 商 必 須 先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 才 可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以 及 參 與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與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 廠 號 如 欲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及 保 持 登 記 有 效 , 必 須 具 備 製 造 登 記 產 品 所 需 的 適 當 機 器 和 人 手 , 以 及 保 存 最 新 及 準 確 的 生 產 帳 簿 及 記 錄 。 登 記 規 定 之 一 , 是 已 登 記 製 造 商 的 登 記 資 料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 需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署 。 本 署 會 每 年 更 新 已 登 記 工 廠 的 登 記 資 料 , 香 港 海 關 亦 會 就 每 宗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作 審 批 視 察 , 並 定 期 巡 查 已 登 記 的 工 廠 , 以 確 保 該 等 工 廠 符 合 登 記 條 件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9.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容 許 已 在 本 署 登 記 的 製 造 商 將 次 要 或 輕 微 後 整 工 序 分 判 到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行 , 而 不 影 響 該 等 貨 品 獲 取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的 資 格 。 參 加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先 決 條 件 , 是 有 關 貨 品 必 須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 而 該 等 工 序 足 以 賦 予 該 製 成 品 香 港 原 產 地 資 格 。 有 關 貨 品 根 據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出 口 和 入 口 時 , 海 關 人 員 均 會 查 核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 並 會 抽 樣 查 驗 貨 品 。 有 關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條 件 和 程 序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頁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cert/cert_othercodoc_outward.html ) 。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10.製 造 商 若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及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批 准 , 便 可 僱 用 本 地 分 判 商 , 為 將 要 申 領 來 源 證 的 貨 品 , 進 行 主 要 /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生 產 工 序 或 全 部 生 產 工 序 。 製 造 商 和 有 關 分 判 商 必 須 已 在 本 署 登 記 , 而 雙 方 登 記 的 產 品 須 屬 同 一 類 別 。 製 造 商 如 聘 用 本 地 分 判 商 進 行 貨 品 的 主 要 或 全 部 生 產 工 序 , 需 於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 中 提 供 該 分 判 商 的 資 料 及 聲 明 。 製 造 商 亦 須 在 帳 簿 及 記 錄 內 , 清 楚 列 出 承 判 主 要 生 產 工 序 的 分 判 商 及 承 判 時 間 。

遵 守 付 運 檢 查 規 定

11.為 維 持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公 正 穩 健 , 本 署 聯 同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付 運 檢 查 , 以 核 對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填 報 的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 商 號 必 須 遵 守 有 關 付 運 檢 查 規 定 , 詳 情 請 參 閱 於 2005 年 7 月 13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2005 號 (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05/coc052005.html )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商 號 須 留 意 , 被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 審 批 時 間 會 較 長 。 商 號 在 擬 定 其 付 運 時 間 表 時 , 應 注 意 這 點 。

注 意 事 項

12.除 上 述 各 項 外 , 商 號 在 出 口 貨 品 前 , 需 注 意 並 遵 守 進 口 地 的 法 例 規 定 , 以 及 向 海 外 買 家 和 進 口 地 有 關 當 局 查 詢 任 何 必 須 遵 守 的 特 定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產 地 來 源 分 類 和 產 地 來 源 標 籤 規 定 。

警 告

13.本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確 保 商 號 遵 守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條 款 。 商 號 若 違 反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任 何 條 款 , 或 未 能 遵 守 本 署 透 過 公 告 和 通 告 所 頒 布 的 規 定 , 均 可 能 會 被 當 局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或 第 324 章 而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的 出 口 商 、 製 造 商 ( 視 乎 情 況 包 括 分 判 商 ) 有 否 被 檢 控 , 本 署 亦 可 對 其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處 分 。

查 詢

14.上 述 各 項 措 施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程 序 , 以 及 最 新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包 括 在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下 訂 立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均 載 列 於 本 署 網 頁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cert/cert_maincontent.html ) 。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聯 絡 下 列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各 服 務 單 位 :

服 務 電 話 號 碼
工 廠 登 記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及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2398 5531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及 古 董 宣 誓 書 2398 5545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及 其 他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下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3403 6432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錢 穎 宜 代 行 )

20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