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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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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08/2020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醋 磺 內 酯 鉀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到 期

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11 月 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31/2015 號 後 , 歐 盟 委 員 會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醋 磺 內 酯 鉀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到 期 一 事 刊 登 公 告 2020/C 46/08 號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20XC0211(02)&from=EN

2.有 關 產 品 是 醋 磺 內 酯 鉀 ( 6-甲 基-1,2,3-噁 噻 嗪-4(3H)-酮-2,2-二 氧 化 物 鉀 鹽 ; CAS 登 記 號 55589-62-3 )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934 99 90 ( TARIC 代 碼 2934 99 90 21 ) 。 除 非 歐 盟 委 員 會 根 據 該 公 告 所 載 程 序 展 開 覆 核 , 否 則 該 項 反 傾 銷 稅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2020 年 11 月 1 日 午 夜 屆 滿 。

3.歐 盟 委 員 會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現 時 反 傾 銷 稅 率 為 淨 產 品 重 量 每 公 斤 4.58 歐 元 (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適 用 稅 率 由 淨 產 品 重 量 每 公 斤 2.64 至 4.58 歐 元 不 等 ) 。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崔 樂 希 代 行 )

2020 年 4 月 14 日

* 歐 盟 由 27 個 成 員 國 組 成 , 即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英 國 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 退 出 歐 盟 , 並 進 入 過 渡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在 過 渡 期 間 , 歐 盟 的 法 律 一 般 會 在 英 國 繼 續 適 用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