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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31/201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醋 磺 內 酯 鉀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29/2015 號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已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醋 磺 內 酯 鉀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287_R_0003&from=EN

詳 情

2.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a) 產 品 :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醋 磺 內 酯 鉀 (6-甲 基 -1,2,3-噁 噻 嗪 -4(3H)-酮 -2,2-二 氧 化 物 鉀 鹽 ; CAS 登 記 號 55589-62-3) ,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934 99 90(TARIC 代 碼 2934 99 90 21) 。
(b) 稅 率 :
淨 產 品 重 量 每 公 斤 4.58 歐 元 (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 其 適 用 稅 率 由 淨 產 品 重 量 每 公 斤 2.64 至 4.58 歐 元 不 等 ) 。
(c) 生 效 日 期 :
2015 年 11 月 1 日 。
(d) 實 施 期 : 五 年 。
(e) 徵 收 稅 項 : 根 據 委 員 會 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 起 以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將 確 定 徵 收 , 但 對 若 干 製 劑 及 / 或 混 合 物 所 含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醋 磺 內 酯 鉀 所 徵 收 的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則 除 外 。

查 詢

3.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施 丹 代 行 )

2015 年 11 月 3 日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克 羅 地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註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