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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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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FRCP 1000/20/7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23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58/2023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3/2023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3/2023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3/2023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3/2023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4/2023 號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要 求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在 2024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公 布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的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下 , 2024 年 度 內 地 與 香 港 進 行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的 安 排 及 香 港 生 產 商 就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提 出 要 求 的 申 請 程 序 。

詳 情

《 協 議 》 下 內 地 與 香 港 進 行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的 安 排

2.在 《 協 議 》 下 , 所 有 在 香 港 生 產 及 符 合 《 安 排 》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貨 物 , 可 以 享 受 零 關 稅 優 惠 進 口 內 地 1 。 根 據 《 協 議 》 , 符 合 下 列 原 產 地 標 準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的 貨 物 2 , 應 當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 一 ) 有 關 貨 物 完 全 在 香 港 獲 得 或 生 產 ; 或
( 二 ) 有 關 貨 物 在 香 港 僅 由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 或
( 三 ) 有 關 貨 物 在 香 港 使 用 了 非 原 產 材 料 進 行 生 產 , 而
  1. 該 貨 物 屬 於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 即 《 協 議 》 附 件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goods/rules_origin.html> ) 適 用 範 圍 內 , 並 符 合 相 應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製 造 加 工 工 序 或 其 他 規 定 ; 或
  2. 該 貨 物 不 屬 於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適 用 範 圍 內 , 但 能 滿 足 按 照 累 加 法 計 算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大 於 或 等 於 30% 的 標 準 , 或 者 按 照 扣 減 法 計 算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大 於 或 等 於 40% 的 標 準 ( 「 一 般 規 則 」 ) 。

如 貨 物 在 香 港 僅 經 過 了 一 項 或 多 項 微 小 加 工 或 處 理 , 不 應 賦 予 原 產 資 格 。

3.若 香 港 生 產 商 因 生 產 技 術 改 進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對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作 出 修 訂 的 訴 求 ,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提 交 修 訂 建 議 及 相 關 資 料 。 《 協 議 》 下 設 立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工 作 組 會 根 據 有 關 機 制 和 時 間 安 排 , 就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修 訂 建 議 舉 行 磋 商 。 本 署 於 2024 年 度 會 與 內 地 就 香 港 生 產 商 提 出 的 修 訂 建 議 進 行 兩 次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 相 關 實 施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提 交 申 請

香 港 生 產 商 可 向 本 署 提 交 要 求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申 請 。 本 署 會 分 別 於 2024 年 3 月 1 日 和 2024 年 9 月 1 日 前 將 通 過 核 查 和 認 定 的 修 訂 建 議 提 交 內 地 。

( 二 ) 磋 商 和 公 布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修 訂

原 產 地 規 則 工 作 組 預 期 會 分 別 於 2024 年 6 月 1 日 和 2024 年 12 月 1 日 前 完 成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 磋 商 完 成 後 , 雙 方 會 將 修 訂 後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納 入 《 協 議 》 內 , 並 對 外 公 布 。

( 三 ) 實 施 經 修 訂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經 修 訂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將 分 別 不 遲 於 2024 年 7 月 1 日 和 2025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

香 港 生 產 商 提 交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申 請

4.香 港 生 產 商 如 有 意 按 上 文 第 3 段 的 程 序 , 要 求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請 填 妥 載 於 本 通 告 附 件 ( pdf 格 式 ) 的 申 請 表 格 , 向 本 署 提 交 有 關 貨 物 及 生 產 情 況 的 資 料 。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所 需 文 件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透 過 本 署 的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 、 或 經 電 郵 ( 電 郵 地 址 : cepaco@tid.gov.hk ) 、 傳 真 ( 傳 真 號 碼 : 2787 6048 ) 、 或 郵 寄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提 交 。

5.在 2024 年 1 月 15 日 或 以 前 收 到 的 申 請 會 納 入 第 一 次 磋 商 處 理 ; 而 在 2024 年 1 月 16 日 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期 間 收 到 的 申 請 會 納 入 第 二 次 磋 商 處 理 。 在 2024 年 7 月 15 日 之 後 收 到 的 申 請 將 撥 歸 下 一 階 段 的 磋 商 ( 2025 年 度 ) 處 理 。

重 要 事 項

6.本 署 會 對 生 產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或 會 向 香 港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 本 署 認 為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有 助 進 行 核 查 、 認 定 或 磋 商 程 序 ;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或 獲 有 關 生 產 商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7.生 產 商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時 , 應 確 保 提 供 正 確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 所 填 報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 生 產 商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署 。 此 外 , 根 據 內 地 與 香 港 商 定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的 安 排 , 本 署 會 對 生 產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進 行 核 查 和 認 定 。 故 此 , 本 署 就 個 別 生 產 商 提 交 的 資 料 進 行 核 查 及 認 定 時 , 可 能 需 要 有 關 生 產 商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 本 署 亦 可 能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進 入 有 關 生 產 商 的 辦 公 室 及 廠 房 進 行 視 察 及 核 查 有 關 申 請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生 產 商 有 責 任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

8.本 署 存 有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申 請 人 / 資 料 當 事 人 , 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向 本 署 要 求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 他 們 可 前 往 位 於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的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內 的 詢 問 處 索 取 , 或 從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查 閲 資 料 要 求 表 格 ( 表 格 OPS003 ) , 填 妥 後 交 回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以 提 出 查 閲 要 求 。 本 署 會 就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影 印 本 收 取 費 用 。 此 外 , 倘 若 申 請 人 / 資 料 當 事 人 在 查 閱 資 料 後 認 為 提 供 予 本 署 的 資 料 不 正 確 , 可 以 書 面 提 出 更 改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

查 詢

9.如 對 此 通 告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 3403 6432
電 郵 地 址 : cepaco@tid.gov.hk
傳 真 號 碼 : 2787 6048
郵 寄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卞 志 深 代 行 )

2023 年 12 月 1 日

1 不 包 括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 規 章 禁 止 進 口 的 和 履 行 國 際 公 約 而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 以 及 內 地 在 有 關 國 際 協 議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諾 的 產 品 。
2 有 關 原 產 貨 物 的 定 義 及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署 於 2018 年 12 月 14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8 號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8/as0220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