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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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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FRCP 1327/1/4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8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14/2018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2/2018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2/2018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2/2018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2/2018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2/2018 號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出 口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往 內 地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簡 介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的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下 , 出 口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往 內 地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文 件 規 定 、 保 存 紀 錄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 協 議 》

2.內 地 與 香 港 在 2003 年 簽 訂 《 安 排 》 , 其 後 雙 方 多 次 增 加 和 充 實 《 安 排 》 的 內 容 , 簽 署 了 十 份 補 充 協 議 和 多 份 子 協 議 。 而 內 地 與 香 港 於 2018 年 12 月 14 日 簽 署 了 《 協 議 》 , 梳 理 和 更 新 《 安 排 》 下 關 於 開 放 和 便 利 貨 物 貿 易 的 承 諾 。 《 協 議 》 將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 有 關 《 協 議 》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 請 瀏 覽 工 業 貿 易 署 ( 「 本 署 」 ) 的 網 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3.《 協 議 》 確 立 所 有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可 以 享 零 關 稅 優 惠 進 口 內 地 1 。 《 協 議 》 透 過 優 化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安 排 , 讓 內 地 對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全 面 即 時 落 實 零 關 稅 。

《 協 議 》 下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原 產 貨 物

4.適 用 於 《 協 議 》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載 於 《 協 議 》 第 四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及 實 施 程 序 ) 及 其 附 件 。 該 章 規 定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及 其 他 適 用 規 定 ( 包 括 以 下 第 5 至 27 段 的 規 定 ) 的 貨 物 , 應 當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1. 根 據 以 下 第 5 段 規 定 , 在 一 方 完 全 獲 得 或 者 生 產 的 ;
  2. 在 一 方 僅 由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的 ;
  3. 在 一 方 使 用 了 非 原 產 材 料 進 行 生 產 的 , 而
    1. 貨 物 屬 於 《 協 議 》 附 件 (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 詳 情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goods/rules_origin.html> ) 範 圍 , 並 符 合 相 應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製 造 加 工 工 序 或 其 他 規 定 的 ;
    2. 貨 物 不 屬 於 《 協 議 》 附 件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範 圍 , 但 能 滿 足 按 照 累 加 法 計 算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大 於 或 等 於 30% 的 標 準 , 或 者 按 照 扣 減 法 計 算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大 於 或 等 於 40% 的 標 準 ( 「 一 般 規 則 」 ) 的 。

完 全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5.在 《 協 議 》 下 , 下 列 貨 物 應 當 視 為 完 全 在 一 方 獲 得 或 生 產 :

  1. 在 一 方 出 生 並 飼 養 的 活 動 物 ;
  2. 從 一 方 的 活 動 物 獲 得 的 貨 物 , 包 括 奶 、 蛋 、 天 然 蜂 蜜 、 毛 髮 、 羊 毛 、 精 液 或 者 糞 便 ;
  3. 在 一 方 種 植 , 並 收 穫 、 採 摘 或 者 採 集 的 植 物 或 植 物 產 品 ;
  4. 在 一 方 狩 獵 、 誘 捕 、 捕 撈 、 水 產 養 殖 、 採 集 或 者 捕 獲 獲 得 的 貨 物 ;
  5. 從 一 方 相 關 的 陸 地 、 水 域 及 其 海 床 或 者 底 土 提 取 或 者 得 到 的 , 未 包 括 在 上 述 第 ( i ) 項 至 第 ( iv ) 項 的 礦 物 質 或 者 其 他 天 然 生 成 物 質 ;
  6. 在 一 方 以 外 該 方 擁 有 開 發 權 的 水 域 、 海 床 或 者 底 土 提 取 或 者 得 到 的 貨 物 , 只 要 該 方 根 據 其 所 締 結 或 參 加 的 國 際 條 約 的 規 定 , 有 權 開 發 上 述 水 域 、 海 床 或 者 底 土 ;
  7. 在 一 方 登 記 註 冊 或 者 持 一 方 牌 照 並 懸 掛 其 國 旗 ( 就 內 地 船 隻 而 言 ) 或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旗 ( 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船 隻 而 言 ) 的 船 隻 在 該 方 水 域 以 外 海 域 捕 撈 獲 得 的 魚 類 或 者 其 他 海 產 品 ;
  8. 在 一 方 登 記 註 冊 或 者 持 一 方 牌 照 並 懸 掛 其 國 旗 ( 就 內 地 船 隻 而 言 ) 或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旗 ( 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船 隻 而 言 ) 的 加 工 船 上 , 完 全 用 上 述 第 ( vii ) 項 所 述 貨 物 加 工 、 製 造 的 貨 物 ;
  9. 在 一 方 加 工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 僅 用 於 回 收 原 材 料 的 廢 碎 料 ;
  10. 在 一 方 消 費 並 收 集 的 僅 用 於 回 收 原 材 料 的 廢 舊 物 品 ;
  11. 在 一 方 完 全 由 上 述 第 ( i ) 項 至 第 ( x ) 項 所 述 貨 物 生 產 的 貨 物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6.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標 準 的 計 算 應 當 符 合 公 認 的 會 計 原 則 2 , 並 根 據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1. 累 加 法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原 產 材 料 3 價 值 + 勞 工 價 值 +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 100%
    離 岸 價 格 4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包 括 原 產 的 原 料 和 組 合 零 件 價 值 。

  2. 扣 减 法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離 岸 價 格 - 非 原 產 材 料 5 的 價 值 × 100%
    離 岸 價 格 4

7.就 累 加 法 而 言 , 產 品 開 發 是 指 在 一 方 為 生 產 或 加 工 有 關 出 口 製 成 品 而 實 施 的 產 品 開 發 。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的 費 用 必 須 與 該 出 口 製 成 品 有 關 , 包 括 生 產 加 工 者 自 行 開 發 、 委 託 該 方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開 發 以 及 購 買 該 方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擁 有 的 設 計 、 專 利 權 、 專 有 技 術 、 商 標 權 或 著 作 權 而 支 付 的 費 用 。 支 出 金 額 必 須 能 夠 按 照 公 認 的 會 計 原 則 確 定 。

8.就 扣 减 法 而 言 ,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應 當 根 據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加 以 確 定 :

  1. 對 於 進 口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應 為 材 料 進 口 時 的 到 岸 價 格 6
  2. 對 於 在 一 方 獲 得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應 為 在 該 方 最 早 所 能 確 定 的 實 付 或 應 付 價 格 。 該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格 不 應 包 括 將 其 從 供 應 商 倉 庫 運 抵 生 產 商 所 在 地 的 運 費 、 保 險 費 、 包 裝 費 及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

微 小 含 量

9.根 據 《 協 議 》 , 對 於 不 符 合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規 定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要 求 的 貨 物 , 只 要 其 使 用 的 未 發 生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不 超 過 該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的 10% , 該 貨 物 仍 應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該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應 根 據 上 文 第 8 段 確 定 。

累 積 規 則

10.在 《 協 議 》 下 , 一 方 的 原 產 貨 物 或 原 產 材 料 在 另 一 方 構 成 另 一 貨 物 的 組 成 部 分 時 , 該 貨 物 或 材 料 應 當 視 為 原 產 於 後 一 方 。 換 言 之 , 源 自 內 地 的 原 產 貨 物 或 材 料 , 如 併 入 出 口 往 內 地 的 香 港 製 造 貨 物 內 , 該 貨 物 或 材 料 應 當 作 原 產 於 香 港 。

11.然 而 , 對 於 適 用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標 準 的 香 港 貨 物 , 在 不 計 入 內 地 原 產 貨 物 或 材 料 價 值 時 , 本 地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應 當 按 照 其 計 算 方 法 大 於 或 者 等 於 15% ( 累 加 法 ) 或 20% ( 扣 減 法 ) 。

微 小 加 工 或 處 理

12.根 據 《 協 議 》 , 如 果 產 品 僅 經 過 了 一 項 或 多 項 下 列 的 操 作 , 均 視 為 微 小 加 工 , 而 產 品 不 應 賦 予 原 產 資 格 :

  1. 為 確 保 貨 物 在 運 輸 或 儲 藏 期 間 處 於 良 好 狀 態 而 進 行 的 保 存 處 理 ;
  2. 把 物 品 零 部 件 簡 單 裝 配 成 完 整 品 或 將 產 品 簡 單 拆 卸 成 零 部 件 ;
  3. 以 銷 售 或 展 示 為 目 的 的 包 裝 、 拆 包 或 重 新 封 包 等 處 理 ;
  4. 動 物 屠 宰 ;
  5. 洗 滌 、 清 潔 、 除 塵 、 除 去 氧 化 物 、 除 油 、 去 漆 或 者 去 除 其 他 塗 層 ;
  6. 紡 織 品 的 熨 燙 、 壓 平 ;
  7. 簡 單 的 上 漆 、 磨 光 ;
  8. 穀 物 及 大 米 的 去 殼 、 部 分 或 完 全 的 漂 白 、 拋 光 、 上 光 ;
  9. 食 糖 上 色 或 形 成 糖 塊 的 操 作 ;
  10. 水 果 、 堅 果 及 蔬 菜 的 去 皮 、 去 核 、 去 殼 ;
  11. 削 尖 、 簡 單 研 磨 、 簡 單 切 割 ;
  12. 過 濾 、 篩 選 、 挑 選 、 分 類 、 分 級 、 匹 配 ( 包 括 成 套 物 品 的 組 合 ) 、 切 割 、 縱 切 、 彎 曲 、 捲 繞 、 展 開 ;
  13. 簡 單 的 裝 瓶 、 裝 罐 、 裝 袋 、 裝 箱 、 裝 盒 、 固 定 於 紙 板 或 木 板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包 裝 工 序 ;
  14. 在 產 品 或 其 包 裝 上 粘 貼 或 印 刷 標 誌 、 標 籤 、 標 識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區 別 標 記 ;
  15. 同 類 或 不 同 類 貨 物 的 簡 單 混 合 ;
  16. 僅 用 水 或 其 他 物 質 稀 釋 , 未 實 質 改 變 貨 物 的 性 質 ;
  17. 僅 為 方 便 港 口 裝 卸 所 進 行 的 工 序 ;
  18. 第 ( i ) 至 ( xvii ) 項 中 的 兩 項 或 多 項 工 序 的 組 合 。

13.在 確 定 某 項 貨 物 的 生 產 或 者 加 工 是 否 屬 上 述 的 微 小 加 工 或 處 理 時 , 對 該 貨 物 在 一 方 進 行 的 所 有 操 作 都 應 被 考 慮 在 內 。

可 互 換 材 料

14.如 果 在 貨 物 的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了 可 互 換 材 料 7 , 則 應 當 通 過 下 列 方 法 確 定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是 否 具 有 原 產 資 格 :

  1. 材 料 的 物 理 分 隔 ;
  2. 出 口 方 公 認 的 會 計 原 則 承 認 的 庫 存 管 理 方 法 。 該 庫 存 管 理 方 法 應 當 自 啟 用 之 日 起 至 少 連 續 使 用 12 個 月 。

中 性 成 分

15.在 《 協 議 》 下 , 在 確 定 貨 物 是 否 為 原 產 貨 物 時 , 下 列 中 性 成 分 8 的 原 產 地 不 予 考 慮 :

  1. 燃 料 、 能 源 、 催 化 劑 以 及 溶 劑 ;
  2. 用 於 測 試 或 檢 驗 貨 物 的 設 備 、 裝 置 以 及 用 品 ;
  3. 手 套 、 眼 鏡 、 鞋 靴 、 衣 服 、 安 全 設 備 以 及 用 品 ;
  4. 工 具 、 模 具 以 及 型 模 ;
  5. 用 於 維 護 設 備 和 建 築 的 備 件 以 及 材 料 ;
  6. 在 生 產 中 使 用 或 用 於 運 行 設 備 和 維 護 廠 房 建 築 的 潤 滑 劑 、 油 ( 滑 ) 脂 、 合 成 材 料 以 及 其 他 材 料 ;
  7. 在 貨 物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 雖 未 構 成 該 貨 物 組 成 成 分 , 但 能 合 理 表 明 為 該 貨 物 生 產 過 程 一 部 分 的 任 何 其 他 貨 物 。

包 裝 及 容 器

16.商 號 在 確 定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用 於 貨 物 運 輸 的 容 器 及 包 裝 材 料 不 予 考 慮 。

17.對 於 應 當 適 用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所 列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標 準 的 貨 物 , 如 果 零 售 用 包 裝 材 料 及 容 器 與 該 貨 物 一 併 歸 類 , 則 在 確 定 該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零 售 用 包 裝 材 料 及 容 器 不 予 考 慮 。 但 是 , 對 於 必 須 滿 足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要 求 的 貨 物 , 在 計 算 該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零 售 用 包 裝 材 料 及 容 器 的 價 值 應 按 其 所 屬 類 別 計 入 原 產 材 料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

附 件 、 備 件 及 工 具

18.根 據 《 協 議 》 , 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 一 併 歸 類 的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 應 被 視 為 貨 物 的 一 部 分 :

  1. 與 貨 物 一 併 開 具 發 票 的 ;
  2. 其 數 量 及 價 值 是 根 據 商 業 習 慣 為 該 貨 物 正 常 配 備 的 。

19.對 於 適 用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所 列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標 準 的 貨 物 , 在 確 定 該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上 文 第 18 段 所 述 的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應 不 予 考 慮 。

20.對 於 適 用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標 準 的 貨 物 , 在 計 算 該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上 文 第 18 段 所 述 的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的 價 值 應 按 其 所 屬 類 別 計 入 原 產 材 料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

成 套 貨 品

21.在 《 協 議 》 下 , 對 於 《 協 調 制 度 》 歸 類 總 規 則 三 所 定 義 的 成 套 貨 品 , 如 果 各 組 成 貨 品 均 原 產 於 一 方 , 則 該 成 套 貨 品 應 當 視 為 原 產 於 該 方 。

22.如 果 部 分 組 成 貨 品 非 原 產 於 一 方 , 只 要 按 照 上 文 第 6 至 8 段 所 確 定 的 非 原 產 貨 品 的 價 格 不 超 過 該 成 套 貨 品 離 岸 價 格 的 15% , 該 成 套 貨 品 仍 應 視 為 原 產 於 該 方 。 換 言 之 , 只 要 組 成 貨 品 的 非 香 港 原 產 貨 品 的 價 格 不 超 過 該 成 套 貨 品 離 岸 價 格 的 15% , 則 該 成 套 貨 品 應 當 視 為 原 產 於 香 港 。

直 接 運 輸

23.《 協 議 》 的 零 關 稅 待 遇 只 應 適 用 於 在 雙 方 之 間 直 接 運 輸 的 貨 物 。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24.如 貨 物 符 合 《 協 議 》 規 定 為 原 產 貨 物 , 商 號 可 在 貨 物 裝 運 前 申 請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 原 產 地 證 書 」 ) , 以 便 貨 物 在 《 安 排 》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進 口 內 地 。 然 而 , 製 造 商 必 須 首 先 在 本 署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 方 可 以 提 出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 稍 後 本 署 將 另 行 發 出 通 告 , 告 知 業 界 有 關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詳 細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出 口 貨 物 往 內 地

25.就 申 請 享 受 《 安 排 》 零 關 稅 的 貨 物 , 內 地 海 關 可 要 求 符 合 《 協 議 》 原 產 資 格 的 香 港 貨 物 進 口 時 申 報 原 產 地 信 息 。 進 口 商 應 按 規 定 主 動 申 明 貨 物 享 受 零 關 稅 , 並 申 報 相 關 原 產 地 信 息 , 和 提 交 與 進 口 貨 物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在 報 關 時 因 故 不 能 聯 網 核 對 原 產 地 信 息 , 內 地 海 關 可 應 進 口 商 要 求 按 規 定 辦 理 擔 保 放 行 。

26.如 進 口 商 在 貨 物 進 口 時 未 向 內 地 海 關 申 明 所 進 口 貨 物 享 受 《 安 排 》 零 關 稅 的 , 即 使 其 在 事 後 向 內 地 海 關 申 請 享 受 零 關 稅 並 申 報 原 產 地 信 息 , 已 繳 的 稅 款 或 保 證 金 將 不 予 退 還 。

原 產 地 文 件 的 保 存

27.商 號 請 注 意 , 在 《 協 議 》 下 ,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和 進 口 商 須 以 紙 質 或 電 子 形 式 保 存 證 明 貨 物 原 產 資 格 的 文 件 至 少 三 年 , 或 者 依 據 雙 方 各 自 法 律 規 定 保 存 相 關 文 件 。 如 商 號 收 到 海 關 要 求 提 供 補 充 文 件 和 信 息 , 應 當 及 時 回 應 , 並 在 90 天 內 回 覆 。 如 商 號 未 能 在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回 覆 , 或 回 覆 結 果 未 能 確 定 有 關 文 件 真 實 性 或 貨 物 真 實 原 產 地 的 信 息 , 內 地 海 關 可 拒 絕 給 予 貨 物 零 關 稅 待 遇 。

拒 絕 給 予 零 關 稅 待 遇

28.如 貨 物 或 原 產 地 證 書 不 符 合 《 協 議 》 第 四 章 的 規 定 ; 進 口 商 、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未 能 遵 守 《 協 議 》 第 四 章 的 規 定 ; 或 在 上 文 第 27 段 所 描 述 的 情 況 下 , 內 地 均 可 拒 絕 給 予 零 關 稅 待 遇 。

查 詢

29.如 需 有 關 本 通 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電 話 : 3403 6432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epaco@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嘉 敏 代 行 )

2018 年 12 月 14 日

1 不 包 括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 規 章 禁 止 進 口 的 和 履 行 國 際 公 約 而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 以 及 內 地 在 有 關 國 際 協 議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諾 的 產 品 。
2 公 認 的 會 計 原 則 是 指 一 方 有 關 記 錄 收 入 、 支 出 、 成 本 、 資 產 及 負 債 、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編 制 財 務 報 表 方 面 所 認 可 的 會 計 準 則 。 上 述 準 則 既 包 括 普 遍 適 用 的 概 括 性 指 導 原 則 , 也 包 括 詳 細 的 標 準 、 慣 例 及 程 序 。
3 原 產 材 料 是 指 根 據 《 協 議 》 第 四 章 規 定 具 備 原 產 資 格 的 材 料 。
4 離 岸 價 格 是 指 包 括 貨 物 運 抵 最 終 外 運 口 岸 或 地 點 的 運 輸 費 用 在 內 的 船 上 交 貨 價 格 。
5 非 原 產 材 料 是 指 不 符 合 《 協 議 》 第 四 章 規 定 原 產 資 格 的 材 料 , 以 及 原 產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
6 到 岸 價 格 是 指 包 括 運 抵 進 口 方 進 境 口 岸 或 地 點 的 保 險 費 和 運 費 在 內 的 進 口 貨 物 價 格 。
7 可 互 換 材 料 是 指 在 商 業 上 可 互 換 的 材 料 , 其 性 質 實 質 相 同 , 僅 靠 視 覺 觀 察 無 法 加 以 區 分 。
8 中 性 成 分 是 指 在 另 一 貨 物 的 生 產 、 測 試 或 檢 驗 過 程 中 使 用 , 本 身 不 構 成 該 貨 物 組 成 成 分 的 貨 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