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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FRCP 1000/2/9
執事先生:
香港與秘魯簽訂的《中國香港與秘魯共和國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將於2026年9月1日生效。
2.根據《自貿協定》,香港原產出口貨物如符合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及產地來源程序)內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其他相關要求,可享有由秘魯提供的所適用的優惠關稅待遇。本通告旨在簡介在《自貿協定》下出口香港原產貨物往秘魯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文件要求、保存記錄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香港產地來源證-秘魯(產地來源證(秘魯))的申請條件及程序,另載於產地來源證通告第3/2026號。
3.《自貿協定》全文(只有英文)及其他詳情,載於工業貿易署(本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html>。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自貿協定》的有關條文、本署發出的其他相關通告,以及不時於本署網站發布的最新資訊。
4.在《自貿協定》下,秘魯承諾對出口往秘魯的香港原產貨物,撤銷約98.3%的關稅稅目的關稅,當中91.3%的關稅稅目在《自貿協定》生效後即時獲免除關稅,而餘下7%的關稅稅目的關稅將被逐步撤銷。此外,0.6%的秘魯關稅稅目會在《自貿協定》生效後獲撤銷部分關稅。餘下1.1%的關稅稅目,秘魯將繼續對其徵收關稅,但雙方會在《自貿協定》生效後第五年就該等關稅稅目進行進一步開放的談判。秘魯的關稅削減承諾詳情,載於<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files/PEHKFTA_Chapter_2_Annex_2-B-Tariff_Schedule_of_Peru.pdf>(只有英文)。
原產貨物
5.就申請《自貿協定》下優惠關稅待遇的產地來源規則,載於第3章及其附件。根據《自貿協定》,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及第3章內的所有其他適用規定,即屬原產貨物-
6.就產地來源規則應用的部分特別規定,見下文第7-23段。
區域價值成分
7.就須符合《自貿協定》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應按以下公式計算其區域價值成分-
其中:
區域價值成分是指以百分比表示的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
離岸價值包括貨物運往最終輸出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不論以何種方式運輸;以及
非原產材料的價值是指用於生產貨物的非原產材料(包括原產地不明的材料)的價值。此價值須為-
8.上文第7段提及的價值應按照《海關估價協定》3釐定。
產地累積
9.秘魯的原產材料在香港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時,應被視為原產於香港。
微小含量
10.即使貨物未能符合《自貿協定》附件3-B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若所有用於其生產的未能符合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非原產材料之價值不超過貨物總價值的10%,該貨物仍會被視為原產貨物。
11.然而,若上文第10段提及的貨物同時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要求,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所有非原產材料的價值必須被考慮在內。
微小加工或處理
12.《自貿協定》載列了若干微小加工或處理工序,現摘錄於附錄乙。儘管貨物已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的其他規定,如貨物僅經過一項或多項所列的微小加工或處理工序,將不會被視為原產貨物。
可替代貨物或材料
13.可替代貨物或材料是指在商業用途上可互換、且性質實質相同的貨物或材料。在判斷貨物是否屬原產時,任何可替代貨物或材料必須以下列方法區分-
附件、備件、工具、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
14.貨物的附件、備件、工具、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具備該貨物的原產資格-
15.在根據上文第5(a)或5(b)段判斷貨物是否屬原產貨物,或是否符合《自貿協定》附件3-B內的適用工序或稅則歸類改變要求時,應忽略附件、備件、工具、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
16.然而,在判斷貨物是否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要求時,附件、備件、工具、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須按實際情況被視作原產或非原產材料,並於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將有關材料的價值考慮在內。
用於零售包裝的材料及容器
17.在判斷用於貨物生產的所有非原產材料是否均符合《自貿協定》附件3-B內的適用工序或稅則歸類改變要求,或貨物是否根據上文第5(a)或5(b)段具有原產資格時,如貨物所用之零售包裝材料及容器與該貨物一併歸類,應忽略該等包裝材料及容器。
18.然而,如貨物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要求,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該等包裝材料及容器須按實際情況被視作原產或非原產材料,並將其價值考慮在內。
用於運輸的裝載材料及容器
19.在判斷貨物是否屬原產貨物時,應忽略用於其運輸的裝載材料及容器。
間接材料
20.在判斷貨物是否屬原產貨物時,間接材料(有關定義請參閱附錄丙)應不予考慮。
套裝貨物
21.就根據「貨物名稱及編號協調制度」總則第3條所定義的套裝,如其所有組成部分均屬原產,該套裝將被視為原產貨物。然而,若套裝同時包含原產和非原產貨物而後者的價值不超過該套裝總價值的15%,整個套裝仍將被視為原產貨物。
直接運輸
22.為使香港原產貨物保持其原產資格,該貨物必須直接從香港輸往秘魯。然而,若貨物從香港經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4過境運輸至秘魯,無論其曾否在該等非締約方轉運或臨時儲存(不多於三個月),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可保持原產資格-
23.就不涉及臨時儲存的過境運輸或轉運,進口商須在秘魯海關當局要求時,提交涵蓋香港至秘魯整段運輸路線的運輸文件。如貨物曾於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內儲存,進口商亦須提交非締約方的海關文件,或其他相關機構依該等非締約方的法律和規例所發出的證明文件。
有關進口的責任
24.有意就香港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商須-
25.有關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的詳情,請參閱產地來源證通告第 3/2026號。
產地來源證的豁免
26.若單一發票及單一進口報關申明所涵蓋的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不超過600美元或秘魯幣值等額,將無須提交產地來源證(秘魯)。然而,如秘魯認為該進口有意規避其法律及規例以申請《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這項豁免將不適用。
進口關稅的退還
27.若香港原產貨物在進口秘魯時沒有隨附產地來源證(秘魯),只要進口商在貨物放行前在進口報關申明內提供書面聲明或記錄,表明貨物符合享有《自貿協定》下優惠關稅待遇的資格,則可在貨物進口日期起計一年內申請退還多繳的進口關稅。申請退還關稅時,須提交以下文件–
產地來源證及證明文件的保存
28.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的出口商,須在產地來源證發出日期起計最少三年內,保存《自貿協定》第3.21條(證明文件)內所述的證明文件。
29.為獲簽發產地來源證(秘魯)而向出口商、本署或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提供證明文件的生產商,須在該等文件的交付日期起計最少三年內,保存有關貨物產地來源的記錄。
30.為進口秘魯的貨物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商,須在進口日期起計最少三年內保存有關該次進口的記錄,包括產地來源證(秘魯)的副本。
核實程序
31.為確定進口秘魯的貨物是否符合原產貨物的資格,秘魯可按《自貿協定》第3.23條(核實程序)所載的規定和程序,透過不同方式進行核實程序。
32.此外,如同其他類別的產地來源證,香港海關會就產地來源證(秘魯)的申請或已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秘魯)進行工廠視察及付運檢查。
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33.秘魯可在下列情況下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34.秘魯海關當局如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將會以書面形式向進口商提供該決定的理由。
35.如有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 郵寄地址: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4樓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 電話號碼: | 3403 6432 |
| 電郵地址: | cepaco@tid.gov.hk |
| 傳真號碼: | 2787 6048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馮敬熹代行)
2026年8月25日
1 「雙方」一詞,是指《自貿協定》的締約方,即中國香港(下稱香港)及秘魯共和國(下稱秘魯)。
2 「原產材料」是指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的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3 《海關估價協定》是指《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4 「非締約方」是指香港或秘魯以外的地方。
5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為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總商會及香港印度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