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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商業資料通告第913/2025號
歐洲聯盟(歐盟)*:修訂碳邊境調整機制
繼本署於2023年9月18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646/2023號後,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了規例第(EU) 2025/2083號,以修訂規例第(EU) 2023/956號,簡化和加強碳邊境調整機制。規例第(EU) 2025/2083號於2025年10月17日公布,並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083。
2.簡言之,經修訂的規例簡化並釐清了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合規程序。具體而言,該規例以新的微量重量上限(「單一重量為本上限」)取代了現時價值微不足道的貨物(每批貨物150歐元)可獲得的豁免。根據該上限,每年進口碳邊境調整機制所涵蓋貨物少於50公噸的進口商無須履行碳邊境調整機制下的義務。歐盟委員會每年都會審核該單一重量基準門檻。為避免貨物的進口或會中斷,在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碳邊境調整機制獲授權申報人資格申請的進口商和間接清關代表在申請有結果之前,即使已超越單一重量基準上限,仍可在2026年內進口貨物。
3.此外,經修訂的規例規定,作出年度碳邊境調整機制申報和交回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截止日期為9月30日。過渡期於2025年12月31日結束後,獲授權的碳邊境調整機制申報人須於2027年9月30日前透過碳邊境調整機制登記處提交2026年首份年度碳邊境調整機制申報,並交回相應的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執行規例於2025年10月20日生效。有關修訂的更多詳情,請參閱規例第(EU) 2025/2083號。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莫詠儀代行)
2025年10月21日
*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載於以下網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