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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繼本署於2023年5月16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339/2023號後,歐盟委員會刊登執行規例第(EU)2023/1773號,就由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作出報告的義務,制定了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的規則。該執行規例載於以下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23_228_R_0006。
2.簡言之,碳邊境調整機制所涵蓋貨品的進口商或他們在歐盟的清關代表,有義務報告此執行規例附件I 所列的資料,包括數量、種類、原產地、生產安裝和路徑,以及貨品的具體內含直接與間接排放量。具體內含直接與間接排放量應根據此執行規例附件III 所載的方法計算。
3.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作出報告的聲明者應每季向電子資料庫碳邊境調整機制過渡登記處(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提交碳邊境調整機制報告,而且不得遲於該季完結後的一個月提交(即第一份報告須於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假如作出報告的聲明者沒有採取必要的步驟以完全遵守作出報告的義務,便須繳交罰款,金額按每噸沒有作出報告的排放量計算,由10歐元至50歐元不等(將跟隨歐洲消費物價指數而上升)。此執行規例已於2023年9月16日生效。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麥煥婷代行)
2023年9月18日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