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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規例第(EU)2023/956號,設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目的是使本土產品和進口產品的碳價相等,達到歐盟的氣候目標,從而應付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風險。該規例於2023年5月16日公布,並載於以下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3R0956。
2.一般而言,碳邊境調整機制將適用於該規例附件I 所列的貨品(即水泥、電力、肥料、鐵和鋼、鋁,以及氫)。有關貨品源自第三國家,而那些貨品或以那些貨品製成的經處理產品進口到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初期將適用於(a)由生產有關貨品至那些貨品進口到歐盟期間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以及(b)間接的排放量,該規例附件II 所列的貨品除外。
3.碳邊境調整機制將於2023年5月17日生效,並由2023年10月1日起以過渡的方式實施。由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歐盟進口商的義務限於每季履行作出報告的義務。根據歐盟所提供的資料,碳邊境調整機制將由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屆時身為獲授權碳邊境調整機制聲明者的進口商將須呈交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等同按照已聲明和核證的內含排放量計算的價格。他們可因應事實上已在原產地,就已聲明的內含排放量繳付的碳價,在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數量上要求獲得扣減。
4.歐盟委員會將於過渡期結束前檢視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實施情況,評估可否擴展實施的範圍,以及訂定時間表,於2030年或之前把產品逐步納入機制。有關當局會通過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授權和執行法案,以制定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詳細條件,包括內含排放量的計算方式和核證事宜,以及管理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出售和回購事宜。
5.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麥煥婷代行)
2023年5月16日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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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