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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商業資料通告第1100/2025號
歐洲聯盟(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運作規則
繼本署於2025年10月21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913/2025號後,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12月22日刊登執行規例第(EU) 2025/2546號、第(EU) 2025/2547號、第(EU) 2025/2548號、第(EU) 2025/2549號及第(EU) 2025/2620號,為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實施制定了運作規則。執行規例載於以下網址:
執行規例第(EU)2025/2546號有關核證原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546
執行規例第(EU)2025/2547號有關計算方法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547
執行規例第(EU)2025/2548號有關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價格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548
執行規例第(EU)2025/2549號有關申報人的授權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549
執行規例第(EU)2025/2620號有關免費配額的調整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620
2.簡言之,規例釐清碳邊境調整機制自2026年1月1日起確定實施期開始後適用的運作規則,此等規則涵蓋監測及計算碳邊境調整機制貨品內含排放量的方法;核證人員的核證原則及認可條件須符合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及ISO標準;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的價格須根據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配額每週平均價格計算,而因證書將於2027年2月1日起開始銷售,2026年進口的貨品將採用季度平均價格計算;碳邊境調整機制獲授權申報人資格的簡化申請程序;以及在交回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方面所作的調整,以反映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免費配額將逐步取消。
3.規例將於2025年12月25日生效並由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4.如欲取得更多關於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資料及指引,請瀏覽歐盟有關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官方網頁: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5.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莫詠儀代行)
2025年12月24日
*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載於以下網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