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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TID CL CO/200
執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通知商號,如要符合美國的原產地標記新規定以出口香港原產貨品往美國,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時須作出特別聲明的要求。
2.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衞局(美國海關)於2020年8月11日發出聯邦登記冊公告,宣布香港製造的貨品進口至美國的原產地標記新規定。根據這項規定,由香港製造的貨品進口至美國將不能以「香港」作為產地來源標記,並須以「中國」作為標記。規定安排於2020年11月9日後執行。
3.有關標記的新規定不會影響美國用以評估普通關稅、臨時關稅或附加關稅時所釐定的原產地。入口申報摘要的程序亦未有改變1。有關詳情,請參閱商業資料通告第623/2020、626/2020及649/2020號。
4.本港並沒有規定出口的原產貨品須附有原產地標記或標籤。然而,如該等貨品附有相關標記或標籤,一般情況下須標示為原產自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有關原產地標記的新規定,同時亦理解部分商號或須符合美國的新規定以便將貨品輸往當地,並希望為該等貨品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有見及此,由2020年11月10日起,如輸往美國的貨品之原產地標記或標籤標示其原產地為「中國」而非「香港」,出口商為相關貨品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時須作以下特別聲明:
為免生疑問,如需為出口往其他地方的香港貨品加上原產地標記或標籤而又合符資格,商號應繼續標示其原產地為「香港」。
5.商號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時須留意,申請中所列的貨品必須在香港完成主要製造工序。該等主要製造工序一如工業貿易署(本署)署長不時在產地來源證通告內所訂明,是指能夠永久及實質改變基本生產原料的形狀、性質、結構或效用的工序。相關的最新產地來源證通告可於以下網頁瀏覽:<https://www.tid.gov.hk/tc/tradecircular/2022/coc012022.html>。
6.為維護產地來源證制度的公正穩健,本署聯同香港海關進行付運檢查,以核對產地來源證申請書上填報的資料是否準確。本署提醒商號須遵守2005年7月13日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5/2005號中所列的付運檢查規定。申請人應特別留意,本署需要用較長時間審理抽選作發證前檢查的申請。因此,商號在擬定其付運時間表時,應注意這點。
7.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3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以確保商號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的規定。違反香港產地來源證條件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觸犯以上法例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商號是否遭受檢控,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均可採取行政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項:拒絕發出產地來源證,包括香港產地來源證;暫停使用所有來源證服務;暫停/取消有關商號/註冊業務/個人的工廠登記。
8.如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
地址 | :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4樓 |
電話 | : | 2398 5545 |
傳真 | : | 2787 6048 |
電郵 | :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馮敬熹代行)
2020年11月6日
1按截至本通告發出日時美國海關的公布。
2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商號提出申請時須使用產地來源證電子服務內的英文版聲明。
3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包括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印度商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