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小時查詢熱線:23 922 922
檔案號碼:CR WT 324/9/8/8
執事先生:
香港與智利的投資協定(協定)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2.協定規定雙方須為對方的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投資須獲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的待遇;在投資被徵收時可獲得賠償;以及投資和收益可自由轉移至外地。協定亦規定投資爭端按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
3.協定將增強投資者信心,帶動香港與智利之間的投資流動,加上香港與智利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對鞏固兩地的經貿聯繫相得益彰。
4.協定全文見<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ippa.html>。
5.如有查詢,請致電3403 6099聯絡伍楚茵女士。
工業貿易署署長
(林敏代行)
2019年7月15日
註: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