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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繼本署於2015年6月17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544/2015號後,歐洲委員會(委員會)發出一項公告,宣布對源自中國內地的若干進口長玻璃纖維產品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展開屆滿期覆核。有關公告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6XC0315(02)&from=EN。
2.是次屆滿期覆核是應佔歐盟若干長玻璃纖維產品總生產量超過25%的生產商European Glass Fibre Producers Association('APFE')(申請人)提出的要求而展開。該項要求是基於反傾銷措施有效期屆滿後,傾銷情況可能會再次出現,並對歐盟工業再次造成損害。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已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若任由相關措施失效,該進口至歐盟的產品可能因中國內地尚未使用的產能,以及歐盟市場內對該產品的需求愈趨上升和價格高企而有所增加。因此,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展開屆滿期覆核。
3.公告的要點載列如下:
| (a)發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6年3月15日 |
| (b)產品範圍 | : | 切斷的玻璃纖維股,長度不超過50毫米;玻璃纖維粗紗,但不包括經浸漬、塗層及可燃性減少超過3%(按ISO 標準1887決定)的玻璃纖維粗紗;玻璃纖維長織物製成的蓆,不包括玻璃棉蓆;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7019 11 00、ex 7019 12 00(TARIC 代碼7019 12 00 21、7019 12 00 22、7019 12 00 23、7019 12 00 25、7019 12 00 39)及7019 31 00。 |
| (c)程序 | : | 鑑於涉及是次屆滿期覆核的中國內地出口生產商數目可能眾多,並為了能夠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調查,委員會可能採用抽樣方法。為方便委員會能決定是否需要採用抽樣方法,以及選取使用這方法時的抽樣調查對象,所有出口生產商或其代表,包括在原來導致須接受是次覆核的措施的調查中沒有提供合作的出口生產商或其代表,應提供有關公告附件I 所要求的公司資料,包括其身分和聯絡資料、營業額和銷售量、公司和相關公司的活動,以及同意可能被納入抽樣調查內的指示,包括同意填寫問卷和接受有關人員到其處所進行視察,以核實他們回答的資料。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這些資料須於2016年3月15日起計15日內送達委員會。 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有關人士如希望就抽樣的選取提交其他相關資料,必須於2016年3月15日起計21日內把資料送達委員會。 如需採取抽樣,委員會會根據輸往歐盟的出口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在時限內可合理進行調查的原則選出出口生產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產商、中國內地的有關當局及出口生產商商會,將獲告知哪些公司被選中納入抽樣調查。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被抽樣調查選中的出口生產商,須於抽樣調查選取通知日期起計37日內呈交填妥的問卷。已同意可能被納入抽樣調查而未被選中的公司,將被視為合作的公司。 在之前的調查中,委員會選取了土耳其作為市場經濟第三國家,以釐定中國內地的正常價值。委員會預期會就今次的調查選擇土耳其作為合適的市場經濟第三國家。有關人士可於2016年3月15日起計10日內,就上述建議是否合適提出意見。根據委員會的資料,歐盟的其他市場經濟供應商可能位於馬來西亞、埃及和台灣。委員會會調查有關產品有否在該等市場經濟第三國家生產和銷售,且顯示有關產品正在該等國家進行生產。 根據公告的條文,除非委員會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有關人士須於2016年3月15日起計37日內向委員會表達意見、呈交資料及提供支持證據。 所有有關人士亦可向委員會調查單位要求聆訊。有關要求須為書面形式,並須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訊事宜與調查的最初階段有關,要求必須於2016年3月15日起計15日內呈交。其後的聆訊要求,則必須於委員會與有關人士的往來書信列明的指定限期前呈交。 有關人士請以電子郵件遞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掃瞄的授權書和核證文件。如使用電子郵件,有關人士須表示同意刊登在歐盟貿易局(DG Trade)網頁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貿易抗辯個案中與歐洲委員會通訊"文件中所載適用於以電子方式遞交資料的規則。 至於與委員會通訊的更多規則及資料,包括適用於以電子形式遞交的準則,有關人士應參考有關公告。 歐洲委員會通訊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電郵: (a)TRADE-R641-FGF-DUMPING@ec.europa.eu (供出口生產商、相關進口商、其商會及相關國家的代表使用); (b)TRADE-R641-FGF-INJURY@ec.europa.eu (供歐盟生產商、非相關進口商及其代表商會、用家及其代表商會,以及消費者組織使用)。 有關人士可要求聽證官介入貿易聆訊。聽證官作為有關人士和委員會調查單位的橋樑,會覆核取閱檔案要求、文件保密糾紛、延長時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參與聆訊的要求。聽證官或會就個別有關人士安排一個聽證會,從中調解,確保該有關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辯權利。聆訊要求須為書面形式,並須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如聆訊事宜與調查的最初階段有關,該要求必須於2016年3月15日起計15日內呈交。有關人士可於歐盟貿易局(DG Trade)網站的聽證官網頁查閱詳情和聽證官的聯絡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d)調查時間表 | : | 調查會於2016年3月15日起計15個月內完成。 |
4.委員會自2011年3月16日起對源自中國內地的若干長玻璃纖維產品徵收確定反傾銷稅。根據一次局部中期覆核的結果,該稅率由2014年12月24日獲修訂為繳稅前在聯盟邊界交貨淨價的19.9%(一些公司除外,其個別稅率由0.0%至19.9%不等)。
5.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麥施丹代行)
2016年3月16日
*歐盟成員國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情快訊》雙周刊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情快訊》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