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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TRA CR 1340/2
執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簡介在《中國香港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下,出口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往智利的原產地規則、文件規定、保存紀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
2.《協定》在2012年9月7日簽訂,並將於2014年10月9日生效。有關《協定》的全文及其他細節,請參見<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chile.html>。
3.對於符合《協定》要求的港產貨物,智利將在《協定》生效後免除88%稅目下的關稅,並會在3年內逐步取消額外10%稅目下的關稅。餘下的2%稅目會繼續收取進口關稅,主要是穀物、糖、鐵/鋼產品等貨物。
4.智利方面的進口關稅減免表載列於《協定》附件3.4,全文請參見<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chile/files/Annex3.4(Chile).pdf>(只有英文)。
5.有關用作取得《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的操作詳情,請參見附件I。其內容包括《協定》下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聲明、進口商、出口商及生產商的責任和其他事宜。智利可要求申請優惠待遇的商號提供原產地聲明,其格式請參見附件II(只有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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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貿易署署長
(黃振輝代行)
2014年9月30日
1. 自2015年10月5日起,地址為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4樓。
註:由於《協定》只有英文文本,本通告的附件I 中譯本只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