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第 60A 章)第6DB條的規定,所有經營未經加工鑽石進口、出口、買賣、運載《進出口(一般)規例》(第 60A 章)第6DB(1A)條所述人士除外註業務的人士,必須向工業貿易署署長登記,並遵守若干規定。登記有效期為兩年。
未經加工鑽石商登記申請書可於網上下載(請按此處),或到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6樓1604室向工業貿易署未經加工鑽石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簽證分組索取。
申請人可親身、以郵遞方式、或以電子方式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遞交至本署未經加工鑽石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簽證分組,並繳付有關的申請費用(請查閱下方標題為「繳款手續」的部分)。
該類人士是指《進出口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2條所界定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擁有人,而有關人士只經營運載未經加工鑽石業務,並沒有同時經營輸入、輸出或買賣未經加工鑽石業務。該擁有人在其船隻、飛機或車輛運載未經加工鑽石進出口時,須履行《條例》內下列的責任:
重要提示:為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任何人均不得就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下其進出口證書或登記的申請或審批,向任何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提供任何《防止賄賂條例》下定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