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伯利證書只簽發給持有有效登記的未經加工鑽石商,而有關登記由工業貿易署署長備存。
根據香港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發證計劃),已登記的未經加工鑽石商,可從發證計劃生效範圍或金伯利進程所准許的指明國家或地方,進口未經加工鑽石或將未經加工鑽石出口往這些國家或地方。 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清單,請參閱《進出口(一般)規例》(第 60A 章)附表7。清單如有任何修訂,將於憲報內刊登,而工業貿易署亦會透過其網頁發出通告,告知業內人士(最新的清單)。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6C及6D條的規定,進口商在輸入未經加工鑽石前,必須領有本署簽發的金伯利證書(進口);而出口商在出口未經加工鑽石前,必須領有由本署簽發的金伯利證書(出口)。
進口商和出口商必須遵守金伯利證書背頁載列的簽發條件,以及本署發出並在證書簽發時仍然有效的相關通告內訂明的其他簽發條件。
本署會在簽發金伯利證書(進口)時在證書上蓋印告知進口商有關貨物是否須接受香港海關檢驗。如貨物須接受檢驗,進口商須在貨物進口後七個工作天內盡快聯絡海關,安排在其指定的處所檢驗貨物。
本署會在簽發金伯利證書(出口)時,在證上(正本以外的所有副本)蓋印,告知出口商有關貨物是否須接受香港海關檢驗。出口商在未獲本署通知貨物無須檢驗或若貨物須接受海關檢驗而未經海關檢驗前,不得付運貨物。若貨物需要接受檢驗,出口商須在貨物出口前三個工作天聯絡海關,安排在其指定的處所檢驗貨物。
填寫金伯利證書(進口/出口)申請表的指引,請參閱此處。
工業貿易署簽發的金伯利證書(進口)和金伯利證書(出口)的有效期為28日。倘遇上出口國家或地方延遲付運等情況,進口商或岀口商可要求延長證書的有效期,但須提供理據和證明文件。
證書簽發後,所有修訂必須由工業貿易署作出,而有關的申報進口商/出口商則須以書面提出申請。
本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每宗修改已簽發證書的申請。一般而言,輕微修訂和不會等於取代另一批貨物的修訂,才會獲考慮。所有已簽發的證書必須交回作修訂,並可能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金伯利證書(出口)而言,貨物付運後一般只准就離境日期和付運方式作輕微修改。
若金伯利證書在有效期內(即發證日期起28天內)未有使用,必須以書面向工業貿易署提出取消,並解釋取消有關證書的原因。
重要提示:為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任何人均不得就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下其進出口證書或登記的申請或審批,向任何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提供任何《防止賄賂條例》下定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