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產地來源規則,分為兩大類,即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非優惠產地來源規則。
優惠產地來源規則是指香港與若干貿易伙伴的自由貿易協定下的產地來源規則。符合特定產地來源規則的香港原產貨物,在輸入當地時可享有相關自由貿易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
非優惠香港產地來源規則,適用於為香港貨品提供產地證明,以符合進口地當局的一般要求。
以下流程圖列出了非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優惠產地來源規則下申請產地來源證的主要程序:
商號須在貨物離港前最少兩個完整工作天遞交產地來源證申請。只有在特別情況下,商號以書面形式陳述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才可獲接納其後補簽發產地來源證的申請。
出口商及製造商(及分判商)可以透過電子服務分別提交產地來源證申請。如其申請需以額外的證明文件支持,商號可填寫所需表格並連同有關文件遞交工業貿易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本署提醒商號,在出口有關貨物前,應向海外買家和進口國的有關當局了解是否需要遵守任何特別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產地來源分類和產地來源標籤等規定。
產地來源證是由工業貿易署及下列五個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簽發:
本署會聯同香港海關進行付運檢查,以核實產地來源證申請書內填報資料的真確性。商號必須遵守付運檢查規定。申請產地來源證的商號須留意,申請如被抽選作發證前檢查,所需審批時間一般會較長。商號在擬定其付運時間表時,應注意這點。
商號若違反產地來源證制度的任何條款,或不遵守本署署長指定的其他規定,包括本署透過通告不時頒布的規定,均可能會根據《進出口條例》或《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而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出口商、製造商(包括分判商)曾否被檢控,本署亦可採取行政制裁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