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產地來源證制度的目的是為便利香港產品出口往其他市場。有關制度為產品提供產地證明,以符合進口地當局的要求註一。
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下訂立的附屬法例:《出口(產地來源證)規例》授權工業貿易署署長就任何在香港製造、加工或生產而已經輸出或即將輸出香港的物品,按照公布的產地來源規則,發出產地來源證。
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授權若干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註二簽發產地來源證註三。這類產地來源證與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所簽發的產地來源證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政府認可機構亦可能以其名義簽發證書,以便利貿易,但是商號須注意,此等證書並不具備香港法律所承認的法律地位。
如要為貨品申領產地來源證,商號必須先確定貨品符合相關的產地來源規則。提交產地來源證申請的出口商及製造商(及分判商)必須具備商業登記,而製造商(及分判商)亦同時必須具備工廠登記,才符合資格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