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協定》)規定,政府採購須在公開、公平及清楚明確的競爭條件下進行。《協定》是一項諸邊協定,只適用於自願受其約束的世貿組織成員。《協定》要求每一締約方在其「涵蓋範圍清單」中列出受《協定》規管的採購。《協定》的締約方須給予其他締約方的貨品、服務及供應商非歧視的待遇,而不須給予非締約方相同的待遇。
香港於1997年6月加入《協定》。中國香港的採購「涵蓋範圍清單」概述如下:
| 採購實體 | 採購活動 | 採購門檻 |
|---|---|---|
|
在《協定》附錄一附件一中列出的政府單位 |
貨物、所有建築服務以及八大類非建築服務的採購。 |
價值不低於-
|
|
非政府的公共機構,包括-
|
價值不低於-
|
要了解更多中國香港及其他締約方在《協定》中的承諾,請瀏覽世貿組織網站。有關處理涉嫌違反《協定》的投訴程序的資訊,請參閱投標投訴審裁組織的網頁。
香港主要政府採購實體的資料載於以下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