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下,內地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外,對符合《安排》原產地規則的港產進口貨物全面實施零關稅。
如要在《安排》下享有零關稅,出口往內地的貨物必須附有工業貿易署或其中一個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註: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及香港印度商會)所簽發適用於《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而在申請原產地證書之前,廠商必須在工業貿易署辦理工廠登記,證明其廠房擁有足夠的能力生產有關的出口貨物。
2018年12月14日,內地與香港在《安排》的框架下簽署《貨物貿易協議》(《協議》),《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由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協議》新增了「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及「技術性貿易壁壘」三個專章,透過簡化海關程序、提高透明度、加強雙方在有關範疇合作等,進一步推動內地與香港貿易便利化。《協議》亦設有「粵港澳大灣區貿易便利化措施」專章,訂明珠三角九市(即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與香港採取的進一步貿易便利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