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安 排 》 补 充 协 议 二 ( 2005 年 10 月 18 日 签 订 ) (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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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 2006 年 享 受 货 物 贸 易 优 惠 措 施 的 香 港 货 物 原 产 地 标 准 表 ( 一 ) ( 注 : 商 号 在 申 请 原 产 地 证 书 时 , 须 填 写 适 用 的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 有 关 最 新 的 《 安 排 》 货 物 清 单 及 相 关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 请 参 阅 网 址 : http://www.tid.gov.hk/sc_chi/cepa/tradegoods/application_procedures.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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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 内 地 向 香 港 开 放 服 务 贸 易 的 具 体 承 诺 的 补 充 和 修 正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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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摘 要 及 其 附 件 ( word 文 件 )
- 新 闻 公 报
注 :
由 2006 年 1 月 18 日 起 , 香 港 银 行 内 地 分 行 对 内 地 客 户 提 供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业 务 而 需 向 内 地 分 行 注 入 营 运 资 金 的 要 求 , 在 单 家 分 行 营 运 资 金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 亿 元 的 前 提 下 , 多 家 分 行 平 均 营 运 资 金 由 5 亿 元 人 民 币 降 至 4 亿 元 人 民 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