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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公 报

内 地 与 香 港 签 署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法 律 文 本
二 ○ ○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二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今 日 ( 十 月 十 八 日 ) 就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第 三 阶 段 的 开 放 措 施 达 成 协 议 。

财 政 司 司 长 唐 英 年 与 国 家 商 务 部 副 部 长 廖 晓 淇 今 午 举 行 《 安 排 》 联 合 指 导 委 员 会 高 层 磋 商 会 议 後 , 签 署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的 法 律 文 本 。

唐 英 年 欢 迎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引 入 更 多 开 放 措 施 , 他 说 : 「 《 安 排 》 采 取 了 不 断 发 展 , 不 断 深 化 的 方 式 。 我 很 高 兴 今 天 双 方 同 意 在 《 安 排 》 第 一 及 二 阶 段 涵 盖 的 多 项 措 施 外 , 再 推 出 新 的 开 放 措 施 。 」

「 此 等 进 一 步 开 放 的 措 施 将 为 香 港 企 业 及 专 业 界 别 带 来 更 多 商 机 , 开 拓 内 地 市 场 , 并 会 增 加 香 港 对 海 外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 这 些 措 施 亦 有 助 香 港 持 续 它 广 泛 的 经 济 复 苏 , 以 及 鼓 励 私 营 企 业 创 造 更 多 就 业 机 会 。 」

在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下 , 内 地 同 意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经 本 地 制 造 商 申 请 并 符 合 双 方 已 商 定 的 《 安 排 》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所 有 香 港 产 品 , 均 可 享 有 零 关 税 优 惠 。

此 外 , 双 方 在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亦 已 商 定 了 261 项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 绝 大 部 分 的 商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 基 本 上 与 《 安 排 》 第 一 和 第 二 阶 段 所 采 用 的 宽 松 规 则 相 若 。

在 《 安 排 》 第 一 、 二 及 三 阶 段 下 , 内 地 与 香 港 已 商 订 1,369 项 产 品 的 《 安 排 》 原 产 地 规 则 , 至 於 目 前 仍 未 商 订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产 品 , 双 方 同 意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之 後 会 每 年 两 次 , 而 不 是 《 安 排 》 第 二 和 第 三 阶 段 所 定 的 每 年 一 次 , 共 同 商 定 其 原 产 地 规 则 。 这 项 措 施 让 有 意 申 请 的 制 造 商 享 有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

内 地 亦 同 意 修 改 现 有 原 产 地 规 则 , 免 除 香 港 品 牌 手 錶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从 价 百 分 比 规 定 。 是 项 修 订 有 助 香 港 钟 錶 业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 根 据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 共 有 23 项 开 放 措 施 , 涵 盖 10 个 範 畴 , 即 法 律 、 会 计 、 视 听 、 建 筑 、 分 销 、 银 行 、 证 券 、 旅 游 、 运 输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

举 例 而 言 , 内 地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独 资 公 司 在 多 个 地 点 兴 建 和 经 营 多 间 电 影 院 , 以 及 降 低 在 内 地 设 立 旅 行 社 的 最 低 营 业 额 规 定 。

内 地 亦 允 许 在 内 地 设 立 代 表 机 构 的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同 一 省 份 不 同 城 市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 以 及 允 许 在 内 地 执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香 港 居 民 同 时 受 聘 於 内 地 以 外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各 项 市 场 开 放 措 施 会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而 内 地 也 会 视 乎 情 况 拟 订 和 公 布 所 需 的 实 施 规 则 和 规 例 。

双 方 同 意 ,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对 成 功 落 实 《 安 排 》 至 为 重 要 。 《 安 排 》 第 三 阶 段 的 多 项 措 施 , 都 旨 在 加 强 两 地 之 间 的 贸 易 和 投 资 往 还 。

其 中 一 项 措 施 , 是 内 地 在 今 年 年 初 因 应 美 国 和 欧 盟 实 施 特 别 保 障 措 施 而 徵 收 的 出 口 关 税 , 不 再 适 用 於 在 外 发 加 工 措 施 下 属 香 港 原 产 的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 这 项 豁 免 出 口 关 税 的 措 施 现 已 生 效 。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签 订 《 安 排 》 的 主 体 部 分 ( 《 安 排 》 第 一 阶 段 ) , 并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签 订 其 补 充 协 议 ( 《 安 排 》 第 二 阶 段 ) 。 此 後 , 《 安 排 》 为 香 港 的 工 商 界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开 拓 商 机 , 增 加 香 港 对 海 外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

零 关 税 优 惠 , 包 括 就 手 錶 商 定 更 灵 活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 可 吸 引 一 些 品 牌 产 品 在 本 港 生 产 , 或 吸 引 高 增 值 或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制 造 工 序 在 本 港 进 行 。

当 局 曾 就 《 安 排 》 第 一 阶 段 对 香 港 经 济 的 影 响 进 行 研 究 , 显 示 绝 大 部 分 受 访 公 司 均 认 为 《 安 排 》 第 一 阶 段 对 香 港 经 济 有 利 。 在 《 安 排 》 第 一 阶 段 实 施 的 头 两 年 , 包 括 「 个 人 游 」 计 划 已 经 见 到 和 预 计 会 为 香 港 创 造 的 新 职 位 约 共 有 29,000 个 。

《 安 排 》 是 一 个 开 放 及 不 断 发 展 的 平 台 , 政 府 会 在 适 当 时 候 与 内 地 当 局 磋 商 , 要 求 进 一 步 开 放 货 物 贸 易 和 服 务 贸 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