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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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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8/2016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修 订 一 间 须 按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电 池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 缴 纳 个 别 反 倾 销 税 和 反 补 贴 税 的 公 司 的 名 称

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70/2013 号 和 第 971/2013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刊 登 了 两 项 公 告 , 修 订 一 间 须 按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电 池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 缴 纳 个 别 反 倾 销 税 和 反 补 贴 税 的 公 司 的 名 称 。 有 关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6XC0308(01)&from=EN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6XC0308(02)&from=EN

2.有 关 公 司 就 名 称 变 更 通 知 了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已 审 阅 所 提 供 资 料 , 并 认 为 名 称 变 更 对 适 用 於 该 公 司 的 个 别 税 率 没 有 影 响 。

背 景

3.欧 洲 委 员 会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对 该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3.4%(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27.3% 至 64.9% 不 等 ) 。 除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外 , 理 事 会 亦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对 该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11.5%(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0% 至 11.5% 不 等 ) 。

4.委 员 会 亦 接 纳 了 由 一 组 位 於 中 国 内 地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产 商 , 包 括 其 於 中 国 大 陆 和 欧 盟 的 相 关 公 司 , 连 同 中 国 机 电 产 品 进 出 口 商 会 ,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

5.另 外 , 委 员 会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就 该 等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和 届 满 期 覆 核 。 根 据 一 次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和 反 补 贴 税 已 由 2016 年 2 月 13 日 起 扩 展 至 从 马 来 西 亚 及 台 湾 托 运 的 同 类 产 品 ,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马 来 西 亚 及 台 湾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本 署 於 2015 年 12 月 8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63/2015 号 、 第 1164/2015 号 及 第 1167/2015 号 和 2016 年 2 月 15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4/2016 号 及 第 175/2016 号 。

查 询

6.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麦 施 丹 代 行 )

2016 年 3 月 9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