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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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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67/2015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电 池 )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70/2013 号 和 第 971/2013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自 行 决 定 对 适 用 於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下 称 「 电 池 」 ) ) 的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有 关 委 员 会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5XC1205(03)&from=EN

详 情

2. 考 虑 到 欧 盟 电 池 业 有 相 当 多 的 电 池 生 产 商 已 停 止 生 产 , 导 致 有 关 产 品 只 有 非 常 有 限 的 数 量 售 予 非 综 合 的 组 件 生 产 商 , 令 该 等 非 综 合 的 组 件 生 产 商 需 依 赖 非 欧 盟 的 电 池 供 应 来 源 ( 例 如 中 国 内 地 ) , 委 员 会 认 为 现 行 措 施 所 依 据 的 情 况 已 有 改 变 , 且 有 关 改 变 属 持 久 性 质 , 因 此 有 需 要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而 覆 核 範 围 只 限 於 调 查 维 持 目 前 对 「 电 池 」 实 施 的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欧 盟 的 利 益 。

3. 公 告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

( a ) 发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 2015 年 12 月 5 日
( b )  产 品 範 围 :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V 条 所 指 的 过 境 产 品 除 外 ) , 而 电 池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01 31 00 、 ex 8501 32 00 、 ex 8501 33 00 、 ex 8501 34 00 、 ex 8501 61 20 、 ex 8501 61 80 、 ex 8501 62 00 、 ex 8501 63 00 、 ex 8501 64 00 及 ex 8541 40 90 。
 
有 关 产 品 的 定 义 并 不 包 括 以 下 产 品 类 别 :
  • 含 少 於 六 块 电 池 , 可 携 带 并 供 应 电 力 予 仪 器 或 充 电 电 池 的 太 阳 能 充 电 器 ;
  • 薄 身 软 片 光 生 伏 打 产 品 ;
  • 永 久 内 置 於 电 气 产 品 的 晶 体 硅 光 伏 产 品 , 而 该 些 电 气 产 品 的 功 能 并 非 用 作 发 电 ; 这 些 电 气 产 品 是 从 该 内 置 晶 体 硅 光 伏 电 池 取 用 电 力 ;
  •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 输 出 电 压 不 超 过 50 伏 特 直 流 电 流 及 功 率 输 出 不 超 过 50 瓦 特 , 只 在 具 相 同 电 压 及 功 率 特 性 的 系 统 内 直 接 用 作 电 池 充 电 器 。
(  c ) 程 序 : 为 方 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维 持 目 前 对 「 电 池 」 实 施 的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欧 盟 的 利 益 ,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欧 盟 生 产 商 、 进 口 商 及 其 代 表 商 会 、 用 家 及 其 代 表 商 会 以 及 代 表 消 费 者 组 织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向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 於 上 述 期 限 内 向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的 人 士 可 於 2015‍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37 日 内 以 任 何 形 式 或 填 妥 一 份 由 委 员 会 制 作 的 问 卷 , 向 委 员 会 就 欧 盟 利 益 提 供 资 料 。
 
不 相 关 的 进 口 商
 
委 员 会 现 邀 请 受 覆 核 产 品 的 不 相 关 进 口 商 参 与 是 次 调 查 。 鑑 於 涉 及 是 次 覆 核 的 不 相 关 进 口 商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 并 为 了 能 够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调 查 ,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 为 方 便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所 有 不 相 关 进 口 商 或 其 代 表 须 於 2015 年 12‍月 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的 附 件 所 要 求 有 关 其 公 司 的 资 料 , 以 向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必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委 员 会 。
 
如 需 采 取 抽 样 ,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输 往 欧 盟 的 受 覆 核 产 品 销 售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选 出 进 口 商 。 所 有 已 知 的 不 相 关 进 口 商 及 进 口 商 商 会 将 获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
 
委 员 会 会 向 被 抽 样 调 查 的 不 相 关 进 口 商 和 所 有 已 知 进 口 商 商 会 发 出 问 卷 ,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所 有 人 士 须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
 
欧 盟 生 产 商
 
委 员 会 现 邀 请 受 覆 核 产 品 的 欧 盟 生 产 商 参 与 是 次 调 查 。 委 员 会 已 临 时 选 取 了 欧 盟 生 产 商 的 一 个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 有 关 详 情 可 联 络 委 员 会 查 阅 ( 详 见 下 述 联 络 资 料 ) 。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必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委 员 会 。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 他 们 亦 可 向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
 
递 交 文 件 和 要 求 的 指 示
 
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 DG Trade )网 页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 文 件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有 关 公 告 。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0 Brussels
Belgium
 
电 邮 :
TRADE-SOLAR-INJURY@ec.europa.eu
 
听 证 官
 
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贸 易 聆 讯 。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 听 证 官 或 会 就 个 别 有 关 人 士 安 排 一 个 听 证 会 , 从 中 调 解 , 确 保 该 有 关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辩 权 利 。 聆 讯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 并 须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 该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 DG Trade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d )  调 查 时 间 表 : 调 查 会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

其 他 资 料

4. 较 早 前 , 委 员 会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对 有 关 措 施 展 开 了 另 一 次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本 署 於 2015 年 5 月 6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2/2015 号 。

查 询

5.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麦 施 丹 代 行 )

2015 年 12 月 8 日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