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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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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2/2015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70/2013 号 及 第 971/2013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发 出 一 项 公 告 ,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有 关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5_147_R_0003&from=EN

详 情

覆 核 理 由

2.是 次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是 应 EU ProSun ( 欧 盟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生 产 商 的 一 家 联 会 )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 覆 核 範 围 只 限 於 载 於 现 行 承 诺 用 作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的 参 考 基 准 。 委 员 会 认 为 EU ProSun 已 提 供 足 够 证 据 , 显 示 彭 博 数 据 库 ( 现 有 基 准 ) 接 受 的 情 况 已 有 所 改 变 , 而 该 些 改 变 属 持 久 性 , 因 此 有 实 质 需 要 覆 核 现 有 基 准 。

覆 核 程 序

3.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

(a) 发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 2015 年 5 月 5 日
(b) 产 品 範 围 :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 ,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V 条 所 指 的 过 境 产 品 除 外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41 40 90 ( TARIC 代 码 8541 40 90 21 、 8541 40 90 29 、 8541 40 90 31 及 8541 40 90 39 ) 。
(c) 程 序 :
为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彭 博 发 出 问 卷 。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有 关 资 料 和 支 持 证 据 须 在 问 卷 发 出 後 起 计 37 日 内 送 达 委 员 会 。

欧 洲 委 员 会 邀 请 任 何 会 就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报 价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否 来 自 彭 博 )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提 供 其 呈 请 予 彭 博 ; 以 及 表 达 与 覆 核 有 关 的 意 见 。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他 们 须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 他 们 亦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 相 关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 其 後 的 聆 讯 要 求 , 则 必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

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 唯 长 篇 的 回 覆 则 须 以 烧 录 光 碟 / 数 码 光 碟 经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邮 件 递 交 。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DG Trade) 网 页1 "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 指 引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 他 们 须 注 明 其 姓 名 、 地 址 、 电 话 和 有 效 的 电 邮 地 址 , 并 应 确 保 提 供 的 电 邮 地 址 是 有 效 运 作 的 正 式 商 业 电 子 邮 件 , 以 及 每 天 会 有 人 查 阅 。 联 络 资 料 一 经 提 供 , 委 员 会 只 会 以 电 子 邮 件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明 确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讯 方 式 接 收 来 自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文 件 ,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质 须 采 用 挂 号 邮 件 。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上 述 指 引 。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 邮 : trade-ad-R615@ec.europa.eu

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DG Trade) 听 证 官 介 入 。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 倘 要 求 与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 并 列 明 原 因 。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 要 求 必 须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d) 调 查 时 间 表 : 调 查 将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

背 景

4.欧 盟 由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对 该 产 品 的 进 口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3.4% (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27.3% 至 64.9% 不 等 ) 。 除 了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外 , 欧 盟 理 事 会 亦 由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对 该 产 品 的 进 口 徵 收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11.5% ( 多 间 公 司 除 外 ,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0% 至 11.5% 不 等 ) 。

查 询

5.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陈 淑 瑾 代 行 )

2015 年 5 月 6 日

1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