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号 码 : CR WT 324/9/8/8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3/2019 号
智 利 : 香 港 - 智 利 投 资 协 定
引 言
香 港 与 智 利 的 投 资 协 定 ( 协 定 ) 于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生 效 。
协 定
2.协 定 规 定 双 方 须 为 对 方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保 障 , 包 括 投 资 须 获 得 公 正 、 公 平 和 非 歧 视 性 的 待 遇 ; 在 投 资 被 征 收 时 可 获 得 赔 偿 ; 以 及 投 资 和 收 益 可 自 由 转 移 至 外 地 。 协 定 亦 规 定 投 资 争 端 按 国 际 认 可 的 规 则 解 决 。
3.协 定 将 增 强 投 资 者 信 心 , 带 动 香 港 与 智 利 之 间 的 投 资 流 动 , 加 上 香 港 与 智 利 现 有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对 巩 固 两 地 的 经 贸 联 系 相 得 益 彰 。
4.协 定 全 文 见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ippa/index.html> 。
查 询
5.如 有 查 询 , 请 致 电 3403 6099 联 络 伍 楚 茵 女 士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林 敏 代 行 )
2019 年 7 月 15 日
注 :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