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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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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99 号

经 薰 蒸 的 运 货 货 柜

本 署 曾 随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99 号 附 上 海 事 处 发 出 的 香 港 商 船 通 告 第 23/1996 号 和 第 45/1998 号 , 供 商 号 参 阅 。 海 事 处 最 近 发 出 公 告 , 提 醒 船 只 拥 有 人 、 代 理 人 和 船 长 、 本 地 船 只 经 营 人 、 船 务 公 司 、 承 运 公 司 、 货 物 处 理 公 司 在 处 理 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 、 趸 船 及 其 他 船 只 上 的 运 货 单 位 时 , 须 遵 守 有 关 的 安 全 规 例 。 该 等 公 告 载 於 附 件 A 附 件 B 内 。

查 询

2. 如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致 电 2852 3085 与 海 事 处 危 险 货 物 及 专 项 组 联 络 。

 

贸 易 署 署 长

( 关 汉 杰 代 行 )

1999 年 3 月 31 日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 2392 2922 。

备 注 :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