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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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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号 码 : FRCP 1000/20/7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2023 号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58/2023 号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3/2023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3/2023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3/2023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3/2023 号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4/2023 号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 《 协 议 》 )

要 求 修 订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 在 2024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公 布 在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的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 《 协 议 》 ) 下 , 2024 年 度 内 地 与 香 港 进 行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的 安 排 及 香 港 生 产 商 就 修 订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提 出 要 求 的 申 请 程 序 。

详 情

《 协 议 》 下 内 地 与 香 港 进 行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的 安 排

2.在 《 协 议 》 下 , 所 有 在 香 港 生 产 及 符 合 《 安 排 》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货 物 , 可 以 享 受 零 关 税 优 惠 进 口 内 地 1 。 根 据 《 协 议 》 , 符 合 下 列 原 产 地 标 准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货 物 2 , 应 当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

( 一 ) 有 关 货 物 完 全 在 香 港 获 得 或 生 产 ; 或
( 二 ) 有 关 货 物 在 香 港 仅 由 原 产 材 料 生 产 ; 或
( 三 ) 有 关 货 物 在 香 港 使 用 了 非 原 产 材 料 进 行 生 产 , 而
  1. 该 货 物 属 于 「 产 品 特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 ( 即 《 协 议 》 附 件 <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tradegoods/rules_origin.html> ) 适 用 范 围 内 , 并 符 合 相 应 的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制 造 加 工 工 序 或 其 他 规 定 ; 或
  2. 该 货 物 不 属 于 「 产 品 特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 适 用 范 围 内 , 但 能 满 足 按 照 累 加 法 计 算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大 于 或 等 于 30% 的 标 准 , 或 者 按 照 扣 减 法 计 算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大 于 或 等 于 40% 的 标 准 ( 「 一 般 规 则 」 ) 。

如 货 物 在 香 港 仅 经 过 了 一 项 或 多 项 微 小 加 工 或 处 理 , 不 应 赋 予 原 产 资 格 。

3.若 香 港 生 产 商 因 生 产 技 术 改 进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对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作 出 修 订 的 诉 求 , 可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 本 署 ) 提 交 修 订 建 议 及 相 关 资 料 。 《 协 议 》 下 设 立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工 作 组 会 根 据 有 关 机 制 和 时 间 安 排 , 就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修 订 建 议 举 行 磋 商 。 本 署 于 2024 年 度 会 与 内 地 就 香 港 生 产 商 提 出 的 修 订 建 议 进 行 两 次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 相 关 实 施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提 交 申 请

香 港 生 产 商 可 向 本 署 提 交 要 求 修 订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申 请 。 本 署 会 分 别 于 2024 年 3 月 1 日 和 2024 年 9 月 1 日 前 将 通 过 核 查 和 认 定 的 修 订 建 议 提 交 内 地 。

( 二 ) 磋 商 和 公 布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修 订

原 产 地 规 则 工 作 组 预 期 会 分 别 于 2024 年 6 月 1 日 和 2024 年 12 月 1 日 前 完 成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 磋 商 完 成 后 , 双 方 会 将 修 订 后 的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纳 入 《 协 议 》 内 , 并 对 外 公 布 。

( 三 ) 实 施 经 修 订 的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经 修 订 的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将 分 别 不 迟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和 202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香 港 生 产 商 提 交 修 订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申 请

4.香 港 生 产 商 如 有 意 按 上 文 第 3 段 的 程 序 , 要 求 修 订 《 安 排 》 原 产 地 标 准 , 请 填 妥 载 于 本 通 告 附 件 ( pdf 格 式 ) 的 申 请 表 格 , 向 本 署 提 交 有 关 货 物 及 生 产 情 况 的 资 料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所 需 文 件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透 过 本 署 的 电 子 表 格 递 交 服 务 <https://www.tid.gov.hk/s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 、 或 经 电 邮 ( 电 邮 地 址 : cepaco@tid.gov.hk ) 、 传 真 ( 传 真 号 码 : 2787 6048 ) 、 或 邮 寄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提 交 。

5.在 2024 年 1 月 15 日 或 以 前 收 到 的 申 请 会 纳 入 第 一 次 磋 商 处 理 ; 而 在 2024 年 1 月 16 日 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期 间 收 到 的 申 请 会 纳 入 第 二 次 磋 商 处 理 。 在 2024 年 7 月 15 日 之 后 收 到 的 申 请 将 拨 归 下 一 阶 段 的 磋 商 ( 2025 年 度 ) 处 理 。

重 要 事 项

6.本 署 会 对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 或 会 向 香 港 海 关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此 等 情 况 包 括 : 本 署 认 为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有 助 进 行 核 查 、 认 定 或 磋 商 程 序 ;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或 规 定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或 获 有 关 生 产 商 明 确 同 意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7.生 产 商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时 , 应 确 保 提 供 正 确 及 完 整 的 资 料 。 所 填 报 资 料 如 有 变 更 , 生 产 商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署 。 此 外 , 根 据 内 地 与 香 港 商 定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的 安 排 , 本 署 会 对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和 认 定 。 故 此 , 本 署 就 个 别 生 产 商 提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及 认 定 时 , 可 能 需 要 有 关 生 产 商 提 供 进 一 步 资 料 ; 本 署 亦 可 能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进 入 有 关 生 产 商 的 办 公 室 及 厂 房 进 行 视 察 及 核 查 有 关 申 请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生 产 商 有 责 任 提 供 所 需 的 协 助 。

8.本 署 存 有 其 个 人 资 料 的 申 请 人 / 资 料 当 事 人 , 可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向 本 署 要 求 查 阅 其 个 人 资 料 。 他 们 可 前 往 位 于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的 综 合 顾 客 服 务 中 心 内 的 询 问 处 索 取 , 或 从 本 署 网 页 下 载 由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发 出 的 查 閲 资 料 要 求 表 格 ( 表 格 OPS003 ) , 填 妥 后 交 回 本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以 提 出 查 閲 要 求 。 本 署 会 就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影 印 本 收 取 费 用 。 此 外 , 倘 若 申 请 人 / 资 料 当 事 人 在 查 阅 资 料 后 认 为 提 供 予 本 署 的 资 料 不 正 确 ,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更 改 其 个 人 资 料 的 要 求 。

查 询

9.如 对 此 通 告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电 话 号 码 : 3403 6432
电 邮 地 址 : cepaco@tid.gov.hk
传 真 号 码 : 2787 6048
邮 寄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卞 志 深 代 行 )

2023 年 12 月 1 日

1 不 包 括 内 地 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禁 止 进 口 的 和 履 行 国 际 公 约 而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 以 及 内 地 在 有 关 国 际 协 议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诺 的 产 品 。
2 有 关 原 产 货 物 的 定 义 及 相 关 资 料 , 请 参 阅 本 署 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2018 号 <https://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8/as0220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