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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FRCP 1000/2/7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2019 号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4/2019 号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1/2019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1/2019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1/2019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1/2019 号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1/2019 号

《 中 国 香 港 与 格 鲁 吉 亚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出 口 香 港 货 物 往 格 鲁 吉 亚

I. 引 言

香 港 与 格 鲁 吉 亚 已 签 订 《 中 国 香 港 与 格 鲁 吉 亚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 《 自 贸 协 定 》 将 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 生 效 。

2.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 香 港 原 产 出 口 货 物 , 如 符 合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内 适 用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可 享 有 格 鲁 吉 亚 提 供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本 通 告 旨 在 简 介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进 口 格 鲁 吉 亚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文 件 规 定 、 保 存 记 录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 有 关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 的 申 请 条 件 及 手 续 , 请 参 阅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2/2019 号 。

3.《 自 贸 协 定 》 文 本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细 节 , 已 载 于 工 业 贸 易 署 ( 本 署 ) 的 网 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gefta/index.html>。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号 应 同 时 参 阅 《 自 贸 协 定 》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发 出 的 其 他 相 关 通 告 , 以 及 不 时 于 本 署 网 页 发 布 的 最 新 消 息 。

II.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4.在 《 自 贸 协 定 》 生 效 后 , 格 鲁 吉 亚 将 对 符 合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安 排 程 序 的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撤 销 占 其 96.6% 关 税 税 目 的 进 口 关 税 。 至 于 余 下 的 3.4% 关 税 税 目 , 格 鲁 吉 亚 将 继 续 征 收 相 关 进 口 关 税 , 当 中 涉 及 格 鲁 吉 亚 国 内 敏 感 货 品 , 主 要 为 农 产 品 如 水 果 和 坚 果 及 其 制 品 , 以 及 饮 品 和 烈 酒 。 须 征 税 产 品 载 于 《 自 贸 协 定 》 附 件 2 - 1 ( 格 鲁 吉 亚 豁 免 清 单 )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gefta/files/GEHKFTA_Chapter_2_Annex_2-1.pdf> 。

III.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5.适 用 于 《 自 贸 协 定 》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载 于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及 其 附 件 3 - 1 (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 根 据 有 关 条 文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及 其 他 适 用 规 定 ( 包 括 下 文 第 6 - 20 段 的 规 定 ) 的 货 物 , 会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

  1.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第 3 条 ( 完 全 获 得 的 货 物 ) 所 界 定 , 完 全 于 一 方 ( 即 香 港 或 格 鲁 吉 亚 )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 附 录 甲 ( pdf 格 式 ) 载 有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被 视 为 完 全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清 单 ;
  2. 于 一 方 完 全 使 用 原 产 材 料 ( 注 1 ) 生 产 的 货 物 ; 以 及
  3. 于 一 方 使 用 非 原 产 材 料 生 产 的 货 物 , 但 该 货 物 须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不 少 于 40% 的 规 定 。 列 于 附 件 3 - 1 (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的 货 物 则 须 符 合 该 附 件 指 明 的 规 定 。 附 件 3 - 1 可 于 本 署 网 站 下 载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gefta/files/GEHKFTA_Chapter_3_Annex_3-1.pdf>。 有 关 如 何 计 算 香 港 出 口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请 参 阅 第 6 段 。

商 号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申 报 货 物 属 源 自 香 港 时 , 须 遵 守 以 下 一 些 特 定 规 则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6.区 域 价 值 成 分 应 按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出 厂 价 格 -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 100%
出 厂 价 格

出 厂 价 格 指 向 对 货 物 最 后 施 工 或 进 行 加 工 的 香 港 制 造 商 支 付 的 交 货 价 格 , 该 价 格 须 包 括 所 有 材 料 的 价 值 、 工 资 及 任 何 其 他 成 本 , 以 及 已 扣 除 货 物 出 口 时 获 退 还 之 本 地 税 款 的 利 润 。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应 以 有 关 非 原 产 材 料 ( 包 括 原 产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 进 口 时 的 关 税 价 值 为 基 础 釐 定 。 如 该 价 值 不 明 及 未 能 确 定 , 则 应 采 用 该 材 料 于 香 港 最 早 确 定 的 实 付 或 应 付 价 格 。

7.已 按 上 述 公 式 于 香 港 取 得 原 产 资 格 的 货 物 ( 产 品 甲 ) , 如 果 于 香 港 经 过 进 一 步 加 工 并 用 作 为 制 造 另 一 货 物 ( 产 品 乙 ) 的 材 料 , 则 在 决 定 产 品 乙 的 原 产 资 格 时 , 无 须 考 虑 产 品 甲 的 非 原 产 成 分 。

产 地 累 积 规 则

8.如 在 香 港 使 用 格 鲁 吉 亚 的 原 产 材 料 生 产 货 物 , 该 材 料 应 被 视 作 原 产 于 香 港 。

微 小 加 工 或 处 理

9.《 自 贸 协 定 》 中 列 出 微 小 加 工 及 处 理 的 清 单 载 于 附 录 乙 ( pdf 格 式 ) 。 如 果 货 物 在 香 港 只 经 过 一 项 或 多 项 该 等 微 小 加 工 及 处 理 , 不 会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 在 决 定 对 货 物 的 施 工 或 加 工 是 否 属 微 小 加 工 或 处 理 时 , 应 考 虑 生 产 该 货 物 时 在 香 港 所 进 行 的 所 有 工 序 。

微 小 含 量 豁 免

10.就 必 须 符 合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的 货 物 而 言 , 若 非 所 有 在 其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非 原 产 材 料 均 符 合 相 关 的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规 定 , 在 该 等 非 原 产 材 料 的 价 值 不 超 过 货 物 出 厂 价 10% 的 情 况 下 , 该 货 物 仍 可 被 视 作 原 产 货 物 。

11.第 10 段 所 指 的 非 原 产 材 料 ( 包 括 原 产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 的 价 值 , 应 以 进 口 时 的 关 税 价 值 为 基 础 釐 定 。 如 该 价 值 不 明 及 未 能 确 定 , 则 应 采 用 该 材 料 在 香 港 最 早 确 定 的 实 付 或 应 付 价 格 。

可 替 代 材 料

12.可 替 代 材 料 是 指 在 商 业 用 途 上 可 互 换 的 材 料 , 其 性 质 主 要 相 同 , 两 者 之 间 难 以 单 凭 肉 眼 检 测 区 分 。 如 果 原 产 及 非 原 产 可 替 代 材 料 均 被 用 于 生 产 货 物 , 则 应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区 别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是 否 属 原 产 :

  1. 分 开 贮 存 材 料 ; 或
  2. 采 用 香 港 一 般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所 认 可 的 库 存 管 理 方 法 , 并 至 少 在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采 用 该 方 法 。

中 性 材 料

13.中 性 材 料 是 指 在 另 一 货 物 的 生 产 、 测 试 或 检 验 过 程 中 使 用 , 但 实 际 上 没 有 并 入 该 货 物 中 的 材 料 。 在 决 定 货 物 是 否 属 原 产 货 物 时 , 无 须 考 虑 载 于 附 录 丙 ( pdf 格 式 ) 的 中 性 材 料 。

装 载 材 料 、 包 装 物 料 及 容 器

14.在 决 定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时 , 无 须 考 虑 用 于 货 物 运 输 的 装 载 材 料 及 容 器 。

15.如 包 装 零 售 货 物 所 使 用 的 包 装 物 料 及 容 器 与 该 货 物 被 一 并 归 类 , 则 在 决 定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时 , 无 须 考 虑 该 等 包 装 物 料 及 容 器 。 然 而 , 如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规 定 , 在 计 算 该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时 , 用 于 零 售 的 包 装 物 料 及 容 器 的 价 值 ,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视 作 原 产 或 非 原 产 材 料 计 算 。

附 件 、 备 件 及 工 具

16.与 货 物 一 同 报 验 及 一 并 归 类 的 附 件 、 备 件 或 工 具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被 视 为 货 物 的 一 部 分 :

  1. 该 等 附 件 、 备 件 或 工 具 跟 该 货 物 属 同 一 张 发 票 ; 以 及
  2. 该 等 附 件 、 备 件 或 工 具 的 数 量 和 价 值 , 符 合 适 用 于 该 种 货 物 的 商 业 惯 例 。

17.如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准 则 , 在 决 定 该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时 , 毋 须 考 虑 上 文 第 16 段 所 描 述 的 附 件 、 备 件 或 工 具 。 如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规 定 , 在 计 算 该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时 , 该 等 附 件 、 备 件 或 工 具 的 价 值 ,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视 作 原 产 或 非 原 产 材 料 计 算 。

套 装 货 品

18.如 套 装 货 品 的 所 有 组 成 货 物 均 为 原 产 , 则 该 套 装 货 品 应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 然 而 , 若 套 装 货 物 包 括 原 产 和 非 原 产 货 物 , 如 非 原 产 货 物 的 价 值 不 超 过 该 套 装 货 品 出 厂 价 15% , 则 整 个 套 装 货 品 应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

直 接 运 输

19.《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只 会 给 予 由 香 港 直 接 运 输 往 格 鲁 吉 亚 的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 然 而 , 如 货 物 经 一 个 或 多 个 非 缔 约 方 地 方 ( 即 香 港 及 格 鲁 吉 亚 以 外 地 方 ) 过 境 , 无 论 该 货 物 曾 否 在 该 等 非 缔 约 方 境 内 转 换 运 输 工 具 或 作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临 时 储 存 , 只 要 该 货 物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则 仍 被 视 为 在 香 港 及 格 鲁 吉 亚 之 间 直 接 运 输 :

  1. 基 于 地 理 原 因 或 纯 粹 因 运 输 需 要 , 货 物 的 过 境 安 排 是 合 理 的 ;
  2. 除 卸 下 、 重 新 装 载 或 为 使 货 物 保 存 在 良 好 状 态 而 进 行 的 处 理 外 , 货 物 在 非 缔 约 方 地 方 境 内 未 经 任 何 其 他 处 理 ; 以 及
  3. 在 过 境 非 缔 约 方 期 间 , 货 物 仍 受 海 关 监 管 。

20.为 证 明 有 关 货 物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的 进 口 商 必 须 向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递 交 非 缔 约 方 的 海 关 文 件 或 使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满 意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

IV. 进 口 货 物 至 格 鲁 吉 亚 的 文 件 要 求

进 口 货 物 的 责 任

21.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 如 要 享 有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进 口 商 应 :

  1. 在 报 关 时 申 明 有 关 货 物 符 合 原 产 资 格 ;
  2. 在 作 出 上 述 进 口 报 关 申 明 时 , 持 有 有 效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 以 及
  3. 在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要 求 下 , 递 交 有 效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及 其 他 关 乎 进 口 该 货 物 的 文 件 证 明 。

豁 免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22.付 运 海 关 估 价 不 超 过 600 美 元 或 同 等 价 值 的 原 产 货 物 , 可 获 豁 免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 然 而 , 在 确 定 或 怀 疑 规 避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有 关 货 物 将 不 会 获 得 豁 免 。

保 存 记 录 要 求 及 原 产 地 核 实

23.申 请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生 产 商 、 出 口 商 和 进 口 商 必 须 在 至 少 三 年 内 , 保 存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原 产 资 格 及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其 他 规 定 的 文 件 。

24.除 随 机 抽 样 核 实 货 物 的 产 地 来 源 外 , 如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对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的 真 伪 , 货 物 的 原 产 资 格 及 是 否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的 其 他 规 定 有 合 理 怀 疑 , 有 关 申 请 亦 须 接 受 产 地 来 源 核 实 。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第 19 条 列 明 核 实 程 序 。 与 其 他 类 别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申 请 一 样 , 香 港 海 关 亦 会 就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申 请 进 行 工 厂 巡 查 及 付 运 检 查 。

拒 绝 给 予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25.如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 格 鲁 吉 亚 当 局 可 拒 绝 提 供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1. 有 关 货 物 不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的 规 定 ;
  2. 有 关 进 口 商 、 出 口 商 或 生 产 商 未 能 遵 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
  3.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不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的 规 定 ; 或
  4. 格 鲁 吉 亚 当 局 要 求 相 关 人 士 提 交 资 料 , 但 在 提 出 要 求 起 计 六 个 月 内 未 能 取 得 回 复 , 或 收 到 的 资 料 不 全 , 以 致 未 能 确 定 所 收 到 文 件 的 真 确 性 或 有 关 货 物 的 原 产 资 格 。

26.如 拒 绝 提 供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会 以 书 面 向 进 口 商 列 明 该 决 定 的 理 由 。

退 还 进 口 关 税 或 保 证 金

27.如 货 物 于 进 口 时 未 有 按 照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第 16 条 ( 关 于 进 口 的 责 任 ) [ 上 文 第 21 段 ]向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格 鲁 吉 亚 ) , 但 进 口 商 于 进 口 相 关 货 物 时 向 海 关 当 局 申 明 该 货 物 符 合 原 产 资 格 , 则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可 应 进 口 商 的 要 求 征 收 适 用 的 非 优 惠 关 税 或 要 求 进 口 商 提 供 相 等 于 该 货 物 须 缴 付 关 税 全 数 的 保 证 金 。

28.如 进 口 商 从 货 物 出 口 日 期 起 计 一 年 内 向 格 鲁 吉 亚 海 关 当 局 提 供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第 16 条 ( 关 于 进 口 的 责 任 ) [ 上 文 第 21 段 ]规 定 的 所 有 必 要 文 件 , 可 申 请 退 还 多 缴 的 关 税 或 已 付 的 保 证 金 。

V. 查 询

29.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透 过 以 下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电 话 : 2398 5545
传 真 : 2787 6048
电 邮 : co_enquiry@tid.gov.hk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冯 敬 熹 代 行 )

随 附 录

2019 年 1 月 22 日

注 1 : 原 产 材 料 指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规 定 , 符 合 原 产 标 准 的 材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