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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FRCP 1000/2/9
执事先生:
香港与秘鲁签订的《中国香港与秘鲁共和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将于2026年9月1日生效。
2.根据《自贸协定》,香港原产出口货物如符合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及产地来源程序)内的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及其他相关要求,可享有由秘鲁提供的所适用的优惠关税待遇。本通告旨在简介在《自贸协定》下出口香港原产货物往秘鲁的优惠产地来源规则、文件要求、保存记录的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香港产地来源证-秘鲁(产地来源证(秘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另载于产地来源证通告第3/2026号。
3.《自贸协定》全文(只有英文)及其他详情,载于工业贸易署(本署)网站<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html>。除本通告外,商号应同时参阅《自贸协定》的有关条文、本署发出的其他相关通告,以及不时于本署网站发布的最新资讯。
4.在《自贸协定》下,秘鲁承诺对出口往秘鲁的香港原产货物,撤销约98.3%的关税税目的关税,当中91.3%的关税税目在《自贸协定》生效后即时获免除关税,而余下7%的关税税目的关税将被逐步撤销。此外,0.6%的秘鲁关税税目会在《自贸协定》生效后获撤销部分关税。余下1.1%的关税税目,秘鲁将继续对其征收关税,但双方会在《自贸协定》生效后第五年就该等关税税目进行进一步开放的谈判。秘鲁的关税削减承诺详情,载于<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files/PEHKFTA_Chapter_2_Annex_2-B-Tariff_Schedule_of_Peru.pdf>(只有英文)。
原产货物
5.就申请《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地来源规则,载于第3章及其附件。根据《自贸协定》,货物如符合下列条件及第3章内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定,即属原产货物-
6.就产地来源规则应用的部分特别规定,见下文第7-23段。
区域价值成分
7.就须符合《自贸协定》下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其区域价值成分-
其中:
区域价值成分是指以百分比表示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值包括货物运往最终输出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不论以何种方式运输;以及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值。此价值须为-
8.上文第7段提及的价值应按照《海关估价协定》3厘定。
产地累积
9.秘鲁的原产材料在香港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应被视为原产于香港。
微小含量
10.即使货物未能符合《自贸协定》附件3-B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若所有用于其生产的未能符合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之价值不超过货物总价值的10%,该货物仍会被视为原产货物。
11.然而,若上文第10段提及的货物同时须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必须被考虑在内。
微小加工或处理
12.《自贸协定》载列了若干微小加工或处理工序,现摘录于附录乙。尽管货物已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的其他规定,如货物仅经过一项或多项所列的微小加工或处理工序,将不会被视为原产货物。
可替代货物或材料
13.可替代货物或材料是指在商业用途上可互换、且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在判断货物是否属原产时,任何可替代货物或材料必须以下列方法区分-
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其他资讯材料
14.货物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其他资讯材料如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该货物的原产资格-
15.在根据上文第5(a)或5(b)段判断货物是否属原产货物,或是否符合《自贸协定》附件3-B内的适用工序或税则归类改变要求时,应忽略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其他资讯材料。
16.然而,在判断货物是否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其他资讯材料须按实际情况被视作原产或非原产材料,并于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将有关材料的价值考虑在内。
用于零售包装的材料及容器
17.在判断用于货物生产的所有非原产材料是否均符合《自贸协定》附件3-B内的适用工序或税则归类改变要求,或货物是否根据上文第5(a)或5(b)段具有原产资格时,如货物所用之零售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应忽略该等包装材料及容器。
18.然而,如货物须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该等包装材料及容器须按实际情况被视作原产或非原产材料,并将其价值考虑在内。
用于运输的装载材料及容器
19.在判断货物是否属原产货物时,应忽略用于其运输的装载材料及容器。
间接材料
20.在判断货物是否属原产货物时,间接材料(有关定义请参阅附录丙)应不予考虑。
套装货物
21.就根据「货物名称及编号协调制度」总则第3条所定义的套装,如其所有组成部分均属原产,该套装将被视为原产货物。然而,若套装同时包含原产和非原产货物而后者的价值不超过该套装总价值的15%,整个套装仍将被视为原产货物。
直接运输
22.为使香港原产货物保持其原产资格,该货物必须直接从香港输往秘鲁。然而,若货物从香港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4过境运输至秘鲁,无论其曾否在该等非缔约方转运或临时储存(不多于三个月),如符合下列条件,仍可保持原产资格-
23.就不涉及临时储存的过境运输或转运,进口商须在秘鲁海关当局要求时,提交涵盖香港至秘鲁整段运输路线的运输文件。如货物曾于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内储存,进口商亦须提交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相关机构依该等非缔约方的法律和规例所发出的证明文件。
有关进口的责任
24.有意就香港原产货物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须-
25.有关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的详情,请参阅产地来源证通告第 3/2026号。
产地来源证的豁免
26.若单一发票及单一进口报关申明所涵盖的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不超过600美元或秘鲁币值等额,将无须提交产地来源证(秘鲁)。然而,如秘鲁认为该进口有意规避其法律及规例以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这项豁免将不适用。
进口关税的退还
27.若香港原产货物在进口秘鲁时没有随附产地来源证(秘鲁),只要进口商在货物放行前在进口报关申明内提供书面声明或记录,表明货物符合享有《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则可在货物进口日期起计一年内申请退还多缴的进口关税。申请退还关税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产地来源证及证明文件的保存
28.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的出口商,须在产地来源证发出日期起计最少三年内,保存《自贸协定》第3.21条(证明文件)内所述的证明文件。
29.为获签发产地来源证(秘鲁)而向出口商、本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提供证明文件的生产商,须在该等文件的交付日期起计最少三年内,保存有关货物产地来源的记录。
30.为进口秘鲁的货物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须在进口日期起计最少三年内保存有关该次进口的记录,包括产地来源证(秘鲁)的副本。
核实程序
31.为确定进口秘鲁的货物是否符合原产货物的资格,秘鲁可按《自贸协定》第3.23条(核实程序)所载的规定和程序,透过不同方式进行核实程序。
32.此外,如同其他类别的产地来源证,香港海关会就产地来源证(秘鲁)的申请或已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秘鲁)进行工厂视察及付运检查。
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33.秘鲁可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34.秘鲁海关当局如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将会以书面形式向进口商提供该决定的理由。
35.如有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 邮寄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4楼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 电话号码: | 3403 6432 |
| 电邮地址: | cepaco@tid.gov.hk |
| 传真号码: | 2787 6048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冯敬熹代行)
2026年8月25日
1 「双方」一词,是指《自贸协定》的缔约方,即中国香港(下称香港)及秘鲁共和国(下称秘鲁)。
2 「原产材料」是指根据《自贸协定》第3章的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3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4 「非缔约方」是指香港或秘鲁以外的地方。
5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为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总商会及香港印度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