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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660/2025号
欧洲联盟(欧盟)*:修订有关电池和废电池的规例
继本署于2023年8月1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535/2023号后,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规例第(EU) 2025/1561号,修订规例第(EU) 2023/1542号,以推迟电池尽职审查义务的适用日期。规例第(EU) 2025/1561号于2025年7月30日公布,并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1561。
2.简言之,现把规例第(EU) 2023/1542号订明的电池尽职审查义务适用日期推迟两年,以便将电池投放到市场上的经济营运商能够履行这些义务。就此,有关电池和废电池的规例之下的相关规定将由2027年8月18日起适用,欧盟委员会也将于2026年7月26日前公布相关规定的指南。该规例将于2025年7月31日生效。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5年7月30日
*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