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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
执事先生: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规例第(EU)2023/1542号。该规例于2023年7月28日刊登,修订指示第2008/98/EC 号和规例第(EU)2019/1020号,以及废除指示第2006/66/EC 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23_191_R_0001。
2.该规例就将在欧盟市场出售或在欧盟使用的电池的可持续发展、安全、标签、标示和资料订明规定,并就废电池的延伸生产者责任、收集和处理事宜订明最低要求。规例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电池,包括便携式电池、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 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 电池)、电动车电池和工业电池。规例亦适用于并入或添加到产品或特别为产品而设计的电池。
3.该规例就申报碳足迹的事宜和电池的再造物料作出新规定。所有电池均应标有该规例订定的分开回收标志,以及可获取相关资料的二维码。若干电池应备有可透过二维码浏览的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此外,业内营运者必须制定和实施电池尽职审查政策,并根据该规例通知该等政策已由认证评核机构验证和审核。该规例将于2023年8月17日生效,并由2024年2月18日起适用。然而,当中若干条稍后将分阶段适用。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焕婷代行)
2023年8月1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