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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4年5月24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436/2024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7月12日刊登执行规例第(EU)2024/1915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流动升降设备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915。
2.该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源自中国内地,自动推进,最高工作高度为6米或以上,设计用于乘载人员上升的流动升降设备及其已组装或待组装部分,但不包括独立的零件,亦不包括安装在协调制度第86章及第87章车辆上的乘载人员上升设备,现时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427 10 10、ex 8427 20 19、ex 8428 90 90、ex 8431 20 00及ex 8431 39 00(TARIC 代码:8427 10 10 10、8427 20 19 10、8428 90 90 20、8431 20 00 60及8431 39 00 10)。 |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55.3%(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14.3%至31.3%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24年7月13日(该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 |
| (d)征收税款 | : | 必须缴交相等于临时税额的保证金,方可放行所述产品在欧盟自由流通。 |
3.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及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及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焕婷代行)
2024年7月12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