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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3年11月13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23/2023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5月24日刊登执行规例第(EU)2024/1450号,规定目前受到反倾销调查,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流动升降设备必须登记。该执行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450。公告的要点载列如下。
2.有关产品是自动推进,最高工作高度为6米或以上,设计用于乘载人员上升的流动升降设备及其已组装或待组装部分,但不包括独立的零件,亦不包括安装在协调制度第86章及第87章车辆上的乘载人员上升设备。流动升降设备现时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427 10 10、ex 8427 20 19、ex 8428 90 90,而流动升降设备的已组装或待组装部分则属ex 8431 20 00及ex 8431 39 00(TARIC 代码:8427101010、8427201910、8428909020、8431200060及8431390010)。
3.该执行规例将于2024年5月25日生效。所有有关人士可于2024年5月24日起计21日内以书面表达意见、提供支持证据或向委员会要求聆讯。有关详情,请参阅上述执行规例。
4.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及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及相关的工作。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焕婷代行)
2024年5月24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