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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S/F(C)to EIC 230/2/11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3年5月16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39/2023号后,欧盟委员会刊登执行规例第(EU)2023/1773号,就由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作出报告的义务,制定了实施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的规则。该执行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23_228_R_0006。
2.简言之,碳边境调整机制所涵盖货品的进口商或他们在欧盟的清关代表,有义务报告此执行规例附件I 所列的资料,包括数量、种类、原产地、生产安装和路径,以及货品的具体内含直接与间接排放量。具体内含直接与间接排放量应根据此执行规例附件III 所载的方法计算。
3.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报告的声明者应每季向电子资料库碳边境调整机制过渡登记处(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提交碳边境调整机制报告,而且不得迟于该季完结后的一个月提交(即第一份报告须于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假如作出报告的声明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步骤以完全遵守作出报告的义务,便须缴交罚款,金额按每吨没有作出报告的排放量计算,由10欧元至50欧元不等(将跟随欧洲消费物价指数而上升)。此执行规例已于2023年9月16日生效。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焕婷代行)
2023年9月18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