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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TID TS 45/1
执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提醒业界工业贸易署(本署)于2022年12月7日发出的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登记通告第3/2022号及本署实施内地粮食及其制粉本地进口商登记的安排。
2.概括而言,自2008年初起,内地对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包括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实施出口管理安排,并规定有关出口只限供香港使用,不得转口。
3.有意从内地进口大米的本地公司/注册业务,须向本署提交申请,登记成为本地进口商(「登记进口商」)。在出口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至香港时,内地出口商须向内地有关发证机构出示与香港「登记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或相关证明以供审批。
4.有关登记资格及程序之详情,请参阅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登记通告第3/2022号:<https://www.tid.gov.hk/sc/tradecircular/2022/flour032022.html?categoryId=5>。
5.如有任何查询,欢迎联络本署:
电话号码:2398 5733
传真号码:2309 7744
电邮地址:enquiry@tid.gov.hk
工业贸易署署长
(黄骏浩代行)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