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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TID TS 45/1
执事先生:
本通告知会业界内地于2023年会继续对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实施出口管理安排;以及工业贸易署(本署)实施本地进口商登记的详情。
2.自2008年初起,内地对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包括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实施出口管理安排。内地当局告知,内地会于2023年维持对供港的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实施出口配额管理,并规定有关出口只限供香港使用,不得转口。
3.为配合内地有关出口管理安排,本署将继续为进口内地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的本地进口商实施登记制度。有意从内地进口上述粮食及其制粉类别(产品清单请参阅附件一)(pdf 格式)(于2023年1月16日更新)的本地公司/注册业务,须向本署提交申请,登记成为本地进口商(「登记进口商」)。
4.获供港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出口配额的内地企业在申领相关产品的出口许可证时,须向内地有关发证机构出示与香港「登记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或相关证明。
5.涉及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的交易属商业行为。「登记进口商」并不获保证可从内地企业以任何价格取得任何数量的小麦粉、大米粉或大米。
6.内地小麦粉及/或大米粉「登记进口商」的申请者须符合以下资格:
7.内地大米「登记进口商」的申请者须符合以下资格:
8.申请者须填妥申请表格(附件二)(pdf 格式),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以专人送交本署位于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大楼)13楼1324室的综合顾客服务中心,或邮寄至大楼14楼的内地粮食及其制粉本地进口商登记分组。申请者亦可透过本署的电子表格递交服务<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e_services_forms.html>提交完整申请表格及所需证明文件。如有需要,本署可要求申请者提供额外资料及证明文件。在一般情况下,本署会于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的四个完整工作天内(接获申请和发出回复当天均不计算在内)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者。现时,申请登记毋需缴费。
9.经本署核实符合登记资格的申请者,会获发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证明书,以确认其所登记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类别的「登记进口商」身份。本署会透过部门网站<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goods/flour.html>公布「登记进口商」名册。
10.如内地于2023年随后一年维持对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实行出口管理安排,本署会在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通知「登记进口商」有关续期的事宜。除非该年的登记资格有所变更,「登记进口商」须继续符合上述第6及第7段的登记资格方会获安排续期,并须同意继续遵守下述第11至第13段的责任及承诺。
11.就小麦粉和大米粉而言,「登记进口商」须在每月15日或之前使用本署指定的表格,申报对上一个月从内地进口数量。至于大米,「登记进口商」须按照《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296A 章)的「食米管制方案」,每月向食米管制分组呈交食米贮存商报表。
12.此外,各「登记进口商」并须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将有关资料提供予内地当局。有关资料只会用于与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的出口管理安排及本地进口商登记相关的用途。
13.「登记进口商」须同时承诺:
14.若「登记进口商」不遵守上述承诺而未能提供合理书面解释,本署可取消其登记及撤销已发出的证明书,并将其从「登记进口商」名册中剔除。
15.有关内地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安排及本地进口商登记的详情,可浏览本署网站<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goods/flour.html>。
16.如有任何查询,欢迎联络本署:
电话号码:2398 5733
传真号码:2309 7744
电邮地址:enquiry@tid.gov.hk
工业贸易署署长
(黄骏浩代行)
2022年12月7日
(于2023年1月16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