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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0年10月21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768/2020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4月19日刊登执行规例(EU)第2021/633号,宣布于届满期复核后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谷氨酸一钠征收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1R0633&from=EN。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源自中国内地的谷氨酸一钠,现时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22 42 00(TARIC 代码2922 42 00 10)。 -源自中国内地以干燥重量计含50%或以上谷氨酸一钠的谷氨酸一钠混合物或溶液,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103 90 90、ex 2104 10 00、ex 2104 2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及ex 3824 99 96(TARIC 代码2103 90 90 11、2103 90 90 81、2104 10 00 11、2104 10 00 81、2104 20 00 11、3824 99 92 98、3824 99 93 89及3824 99 96 89)。 |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39.7%(两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分别为33.8%及36.5%)。 |
| (c)生效日期 | : | 2021年4月20日 |
3.如商号涉及出口在广东省生产的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龚志宏(电话:86 20 3881 6201)。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556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袁影容代行)
2021年4月19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