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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0年3月6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84/2020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3日刊登执行规例(EU)2020/1427,把藉执行规例(EU)2015/83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谷氨酸一钠实施的确定反倾销税措施扩展至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谷氨酸一钠混合物或溶液。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1427&from=EN。
2.简言之,藉执行规例(EU)2015/83实施的确定反倾销税措施现扩展至源自中国内地以干燥重量计含50%或以上谷氨酸一钠的进口谷氨酸一钠混合物或溶液,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103 90 90、ex 2104 10 00、ex 2104 2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及ex 3824 99 96(TARIC 代码2103 90 90 11、2103 90 90 81、2104 10 00 11、2104 10 00 81、2104 20 00 11、3824 99 92 98、3824 99 93 89及3824 99 96 89)。该扩展税项会对自2020年2月21日起作出登记源自中国内地的该类进口产品征收。海关当局已获指示,终止有关进口品的登记。豁免该扩展税项的要求应以书面递交至: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崔乐希代行)
2020年10月21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间,欧盟的法律一般会在英国继续适用。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