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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9年5月1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75/2019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刊登两项执行规例第(EU)2020/1080号和第(EU)2020/1081号,宣布于届满期复核后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太阳能玻璃征收确定反倾销税和确定反补贴税。这两项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1080&from=E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1081&from=EN。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a)产品 | : | 由回火处理钠钙平板玻璃构成的太阳能玻璃,铁含量少于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太阳透射比超过88%(根据AM1.5量度300-2 500nm),耐热程度达250°C(根据EN 12150量度),热冲击阻力为Δ150K(根据EN 12150量度)并拥有90N/mm2或以上(根据EN 1288-3量度)的机械强度,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007 19 80(TARIC 代码7007 19 80 12、7007 19 80 18、7007 19 80 80和7007 19 80 85) |
(b)税率 | : | 确定反倾销税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67.1% (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17.5%至75.4%不等) 确定反补贴税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7.1% (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3.2%至17.1%不等) |
(c)生效日期 | : | 2020年7月24日 |
(d)实施期 | : | 5年 |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崔乐希代行)
2020年7月31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间,欧盟的法律一般会在英国继续适用。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