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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84/2018号后,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两项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太阳能玻璃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及反补贴措施展开届满期复核。有关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9XC0514(04)&from=EN(公告I)及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9XC0514(05)&from=EN(公告II)。
2.为方便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所有中国内地生产商或其代表,必须于2019年5月14日起计7日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告I 及/或II 中附件I 所要求的资料。就反倾销措施的届满期复核而言,委员会亦将通知此次调查的有关人士,委员会有意用作釐定正常价值的有关资料来源,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选择合适的第三国家代表。土耳其将可能是第三国家代表。就有关资料来源而言,生产商必须于2019年5月14日起计15日内,提供有关公告I 附件III 所要求的资料。
3.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必须于2019年5月14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请特别留意,对产品的定义和范围的意见须于2019年5月14日起计10日内提出。他们可向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亦可要求与直接向欧盟贸易专员负责的听证官进行聆讯或介入。聆讯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尽早提出,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
4.有关限期及详情请参阅有关公告。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吕梓汶代行)
2019年5月15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