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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8/2015号后,欧洲委员会就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谷氨酸一钠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刊登一项公告。该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9XC0514(02)&from=EN。
2.除非欧洲委员会根据该公告所载程序展开复核,否则该项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将于2020年1月23日午夜届满。
3.欧洲委员会自2008年12月3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该进口产品征收确定反倾销税。现时反倾销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39.7%(两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33.8%及36.5%)。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吕梓汶代行)
2019年5月15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