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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1月2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54/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了一项执行规例,宣布於届满期覆核後维持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谷氨酸一钠徵收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015_R_0003&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谷氨酸一钠,现时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22 42 00(TARIC 代码2922 42 00 10) |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39.7%(两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分别为33.8%及36.5%) |
| (c)生效日期 | : | 2015年1月23日 |
| (d)实施期 | : | 五年 |
3.欧盟自2008年12月3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谷氨酸一钠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39.7%(两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分别为33.8%及36.5%)。於2013年11月29日,欧洲委员会展开了一次届满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5年1月23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