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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7年11月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85/2017号及于2017年12月22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193/2017号后,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执行规例,规定源自中国内地的电动单车自2018年5月4日起须进行登记,为期9个月。该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8R0671&from=EN。
2.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进口产品须予登记,令有关措施可在登记日期起随即实施于有关进口品。
3.规例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配有辅助脚踏和辅助电子马达的单车,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8711 60 10及ex 8711 60 90。(有关合并名目仅供参考) |
| (b)提出意见的限期 | : | 有关人士可于2018年5月3日起计21日内以书面表达意见、提供支持证据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聆讯。 |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吕梓汶代行)
2018年5月8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