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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7年11月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85/2017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电动单车展开反补贴程序。该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7XC1221(03)&from=EN。
2.公告的要点载列如下:
| (a)受查产品 | : | 配有辅助脚踏和辅助电子马达的单车,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8711 60 10及ex 8711 60 90(TARIC 代码8711 60 90 10)。有关合并名目仅供参考。 |
| (b)程序 | : | 鑑於涉及此次程序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须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告附件I 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其身分和联络资料、营业额、销售量、公司和相关公司的活动,以及公司关乎受查产品的投资,以表明其身分。透过提供此等资料,该公司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如被选中纳入抽样,该公司须填写问卷和接受有关人员到其处所进行视察,以核实他们回答的资料。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这些资料须於2017年12月21日起计15日内送达委员会。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於2017年12月21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如需采取抽样,委员会会根据输往欧盟的出口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在时限内可合理进行调查的原则选出出口生产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及出口生产商商会,将获告知哪些公司被选中纳入抽样调查。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被抽样调查选中的出口生产商及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须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已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而未被选中的公司,将被视为合作的公司。未纳入抽样调查的合作出口生产商如有意申请个别补贴差价,必须索取问卷,并於相同限期内交回填妥的问卷回覆。然而,他们应留意,如委员会进行抽样调查,并认为出口生产商的数目众多,个别釐定会过於繁复和阻碍有关调查准时完成,便可能不为他们釐定个别补贴差价。 根据公告的条文,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7年12月21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所有有关人士亦可向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7年12月21日起计15日内呈交。 一般而言,有关人士请以电邮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邮,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於以电邮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地址: TRADE-AS646-EBIKES-SUBSIDY@ec.europa.eu TRADE-AS646-EBIKES-INJURY@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聆讯。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聆讯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该要求必须於2017年12月21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c)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於2017年12月21日起计13个月内完成。临时措施可不迟於相同日期起计9个月内开始实施。 |
3.委员会是基於代表占欧盟电动单车总生产量超过25%的生产商的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投诉人)於2017年11月8日所作的投诉而展开是次反补贴程序。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i)源自中国内地的受查产品的生产商从中国内地政府所给予的多项补贴中得益;(ii)源自中国内地的受查进口产品,在整体实际数量和巿场占有率上均有所增加;以及(iii)受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及价格已对欧盟工业的销售数量及巿场占有率造成负面影响,并对欧盟的产品价格构成下行压力,令其不能提升至合理水平,因而对欧盟工业的整体表现造成实质的不利影响。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350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苏逸佳代行)
2017年12月22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