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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6年2月2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220/2016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已刊登一项执行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徵收确定反倾销税。有关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1247。
2.规例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源自中国内地的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N-L-α-天冬氨酰-L-苯丙氨酸-1-甲基酯,3-胺基-N-(α-甲氧甲醯基-苯乙基)-琥珀醯胺酸-N-甲基酯),CAS 登记号22839-47-0,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24 29 98(TARIC 代码2924 29 98 05) (注:委员会决定从产品定义中删除含有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的制剂和混合物。) |
| (b)税率 | : | 缴付关税前在联盟边界到岸价格的59.4%(多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55.4%至59.4%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16年7月30日 |
| (d)实施期 | : | 5年 |
| (e)徵收税项 | : | 根据委员会自2016年2月27日起以临时反倾销税方式缴交的保证金将确定徵收 |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350向本通告签署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苏逸佳代行)
2016年8月1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